2023年5月26日 星期五

【房地合一稅有關取得日如何認定?】(360)


 

案例:

阿忠在100年間承買眷村改建的住宅房屋1戶,已付買賣價款,也搬進去住了,但因法令的限制,當時沒有辦法辦理過戶登記。直到105年3月間阿忠才順利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在同年10月間,卻因故出售該房屋(含坐落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國稅局以阿忠出售該戶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核定補徵稅款。阿忠主張該屋是100年間買的,根本不適用房地合一稅,有理由嗎?

 

答:

關於房屋(含坐落的土地)買賣產生的所得稅,先前的規定是房屋要核課財產交易所得,而土地則是免稅。但104年6月24日新修訂的所得稅法規定,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和土地,再賣出時,房屋和土地應合併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為方便納稅義務人計算及申報房屋、土地的交易所得,特別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其中明確規定房屋和土地的「取得日」、「賣出日」認定,是以所取得、所出售的房屋、土地,經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與民法關於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採取登記主義的制度是相符合的。

 

本案阿忠在105年3月間,經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該戶房地所有權,在同年10月間賣出,完成賣出移轉登記,是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110年2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獎金算工資嗎?雇主擅自調降勞工獎金違法?】(376)

案例:

東東公司於109年經其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業務獎勵規定,調降公司業務獎金金額並減少該季獎金發放。在業務部門工作的阿花非常不滿,認為獎金也算是工資,公司的作法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當地勞動局應對其開罰。請問阿花的主張有道理嗎?

 

答:

阿花的主張究竟有無道理呢?其實業務獎金是否屬於工資,應該以該業務獎金的「性質」來作判斷,而不是以發放的「名目」來看。勞基法上所稱「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可以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重點是,工資必須具有「勞務對價性」。也就是說,該工資與勞動之付出具有相當的價值,勞工提供勞務就可以必然獲取之。

 

而本小故事中,業務獎金是公司為了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引人才,按績效由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得,發給在職員工的獎金。由於需視雇主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以及是否在職,來決定是否核發及發放的金額,顯然可見該業務獎金並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就可以必然獲取的「對價」,也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領得的給與,所以實質上並不屬於工資!

 

因此,阿花認為東東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並沒有道理喔!(110年4月編寫)

 

相關法規及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