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0日 星期五

【行為人又不是我,為什麼要處罰我?】(375)

 

案例:

小明名下擁有一棟店面,該店面位於大安區第3種住宅區。某日,該店面遭民眾檢舉違法經營餐廳,經臺北市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訪視後發函表示,該店面是鄰接6公尺寬計畫道路,依規定不得開設「餐飲業」,分別通知小明及其承租人小夫,並先行發函對小夫開罰6萬元,限期3個月令小夫停止違規使用,該函副本並通知小明,小夫繼續經營餐廳,經過3個月後,小明竟收到都發局的10萬元裁罰,小明對此感到不服氣,認為違法經營餐廳的人是小夫,為何卻處罰我?請問,小明的主張有沒有道理?

 

答:

小明的主張是沒有道理的。首先,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關於違反都市計畫範圍空間管制規範,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建物維護均有支配管領的可能。而且同條第1項後段也規定,有關採行恢復原狀的強制執行措施所生的費用,是由對「物的狀態」支配管領力的人負擔,也就是所生費用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來負擔,並不是單獨由違法使用的行為人全權來負責。

 

行政罰是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的人為例外。所以,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自不得對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但是,倘若對行為人為處罰,仍不能達成都市計畫法劃定使用區為土地使用管制之目的時,為管制目的之達成,自許主管機關對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

 

本案例中,小明雖非違規的行為人,但是店面的所有權人,對於該建物仍有「使用狀態維護支配管領的可能」,屬於違反都市計畫法的責任主體。依照都市計畫法第34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後放),該建物使用項目不允許「餐飲業」,都發局既然已通知小明不得作為餐廳使用,小明仍繼續提供店面予小夫從事餐飲業,顯然只處罰小夫不足以達成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管制的目的,所以本案例中,除了處罰小夫外,仍要處罰小明,他的主張並無理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74號判決參照,1104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3年3月3日 星期五

【我有河川浮覆地,可以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嗎?】(386)


案例:

小陳的阿祖說他們家原本有一塊土地在南投縣竹山鎮,日治時期因為成為河川地,被當時日本政府塗銷所有權登記,後來台灣光復後,該筆土地在921月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多年後因為地形變更,河川改道的緣故,該筆土地又浮現成為河川浮覆地。小陳想要回這塊土地,可以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嗎?

 

答:

要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是否同意小陳回復所有權而定。

 

對於因天然變遷成為河川而成為國有的原私有土地,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而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主張回復所有權時,原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的核准(自動回復說)?抑或僅取得回復所有權的請求權,於行使該請求權並獲准回復登記後,始得回復其所有權(核准回復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88號判決啟動大法庭機制統一見解,採取自動回復說,也就是土地所有權在土地登記簿上的記載,僅是公示的方法。

 

但是要注意的是,申請登記如果涉及所有權爭執時,此為私權糾紛,依土地法第37條第2項所授權訂定的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人民應該循民事訴訟程序由民事法院確定,在未經民事法院確定所有權歸屬前,登記機關即地政事務所不可以受理登記的申請。

 

本件地政事務所對於小陳回復所有權的申請案件,會先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詢問意見,如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小陳申請回復所有權,地政事務所就會實質調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的各項要件,決定是否許可登記。

 

但是如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不同意小陳的申請,則小陳與國有財產署之間關於該筆土地的所有權,存有爭執,這個屬於私權爭議,小陳就應該要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由民事法院審認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或者私底下跟國有財產署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來處理。在民事法院未確定所有權歸屬前,地政機關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小陳的申請喔!(1105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