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升等教授案未獲通過,可提起行政訴訟】(131)

案例:
大豆任職私立椰大學,其升等教授案經椰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未通過升等之決議,大豆認為該決議已嚴重損及其升等教授之重大權益,提起訴願遭駁回,請問大豆可不可以向椰大學提起行政訴訟?

答:
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係屬法律授權範圍內為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為各該大學、院、校所為之行政處分。因此,大豆大學教評會關於升等教授之評審,可向椰大學提起行政訴訟。
應注意的是,大豆雖可提起行政爭,但並不是代表一定會獲得勝訴判決,因為行政法院對於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這類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基於尊重學者專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尊重其判斷,僅於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才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之情形包括:①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②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③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④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⑤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⑥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⑦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⑧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第462第553解釋理由參照)。(10610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8年6月22日 星期五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143)

案例:
林大發有一筆祖產A土地,遭受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在建造北二高木柵隧道時,未經林大發的同意,就直接開隧道經過A土地下方,影響A土地開發安全及利用,請問林大發可不可以請求該局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A地的地上權呢

答:
司法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解釋曾經明示: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而且,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範圍,不限於人民對財產之所有權遭國家剝奪之情形。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例如所有權喪失,或者價值或使用效益減損等等,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該給予合理的補償,如此才符合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的意旨。
徵收原則上固由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第2項)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1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雖賦予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權利,然國家因公益必要所興辦事業之設施如已實際穿越私人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卻未予補償,屬對人民財產權之既成侵害,自應賦予人民主動請求徵收地上權以獲補償之權利。這是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的意旨。所以林大發依照釋字第747號解釋,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A地的地上權的。(10611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