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為公務員,因酒駕肇事行為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主管機關以小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足以造成公眾對公務員不遵守法規的不良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並為貫徹「酒駕零容忍」之決心而將小王移送懲戒。小王擔心自己沒頭路,而且覺得滿腹的委屈,請問該向哪個機關傾吐,保障自身權益呢?
答:
早在民國20年就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成立,它的目的是對於違法失職公務員,加以懲戒(處罰)的制度。然而隨著時代的推演,社會結構的改變,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更明示懲戒機關應採法院的體制,且懲戒案件的審議,也應該本於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讓被付懲戒人受到程序保障。
公務員被付懲戒難免擔心害怕,這麼多年過去了,公務員懲戒的法律程序修了什麼?公務員懲戒制度是否完備?為使公務員懲戒法制更為健全,在這次修正了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懲戒法院組織法乃落實釋字第396號解釋的意旨,將掌理全國公務員懲戒之審判機關,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正名為懲戒法院,並由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的保障;而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的「院長」、「法官」。懲戒法院設有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其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第二審法律審,則以法官5人合議,並由院長擔任審判長。審理時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在審判長訊問被付懲戒人後,移送機關應陳述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則就移送事實進行答辯。且懲戒法庭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僅在案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時,懲戒法庭才能不公開審理。
所以請小王別擔心,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組織法已於109年7月17日施行。施行後懲戒法庭的審判程序將更為透明,小王也可以向懲戒法院的法官就移送的事實進行答辯,如果不服第一審判決還可以上訴第二審,保障自己的訴訟權益喔!(109年6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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