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9日 星期五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266)

 

案例:

小王為公務員,因酒駕肇事行為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主管機關以小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足以造成公眾對公務員不遵守法規的不良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並為貫徹「酒駕零容忍」之決心而將小王移送懲戒。小王擔心自己沒頭路,而且覺得滿腹的委屈,請問該向哪個機關傾吐,保障自身權益呢?


 答:

早在民國20年就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成立,它的目的是對於違法失職公務員,加以懲戒(處罰)的制度。然而隨著時代的推演,社會結構的改變,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更明示懲戒機關應採法院的體制,且懲戒案件的審議,也應該本於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讓被付懲戒人受到程序保障。

 

公務員被付懲戒難免擔心害怕,這麼多年過去了,公務員懲戒的法律程序修了什麼?公務員懲戒制度是否完備?為使公務員懲戒法制更為健全,在這次修正了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懲戒法院組織法乃落實釋字第396號解釋的意旨,將掌理全國公務員懲戒之審判機關,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正名為懲戒法院,並由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的保障;而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的「院長」、「法官」。懲戒法院設有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其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第二審法律審,則以法官5人合議,並由院長擔任審判長。審理時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在審判長訊問被付懲戒人後,移送機關應陳述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則就移送事實進行答辯。且懲戒法庭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僅在案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時,懲戒法庭才能不公開審理。

 

所以請小王別擔心,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組織法已於109717日施行。施行後懲戒法庭的審判程序將更為透明,小王也可以向懲戒法院的法官就移送的事實進行答辯,如果不服第一審判決還可以上訴第二審,保障自己的訴訟權益喔!(1096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7月2日 星期五

【彩色顯示器?彩色電視機?傻傻分不清楚】(256)


 

案例:

小君因新居落成,想購買一台新的彩色電視機,因此到「揪甘心電子」採購。店員告訴小君,因為貨物稅的關係,小君可以購買彩色顯示器再加購電視調諧器後功能與彩色電視機相同,但會比單買彩色電視機便宜。小君覺得這家店實在揪甘心!究竟小君是否賺到了?

 

答:

貨物稅是對稅法規定的特定貨物,在出廠或進口時所課徵的稅賦,通常廠商會將所應繳納的貨物稅稅款計入貨物的售價當中,然後轉嫁給消費者,由消費者實際負擔貨物稅,屬於間接稅的範圍。哪一種貨物應課徵貨物稅?稅率多少?都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才符合憲法第19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的意旨。

 

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財政部966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870號令並進一步解釋,彩色電視機可分為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部分,因為彩色顯示器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而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而電視調諧器本體不具有影像顯示功能。若是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兩者併同出廠或進口才需繳納貨物稅,如果兩者單獨出貨就沒有辦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就不屬於彩色電視機的範圍,不用課徵貨物稅。

 

上開規定及令釋有無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彩色電視機及彩色顯示器分別應否課徵貨物稅?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98號解釋對此曾加以釋明:立法者選擇只對彩色電視機未對其他具彩色收視功能電器課徵貨物稅,是國家稅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等多種考量,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且財政部的上開令釋既未不當擴張應稅貨物的定義,又未對其他情形造成差別待遇,並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原則。

 

因此小君將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分別購買後,再回家自行安裝當彩色電視機使用,自然就省了13%的貨物稅囉。(1095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