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7日 星期五

【確認訴訟應以誰為被告】(063)


案例:

甲市政府於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甲市第3期發展區部分細部計畫案」後,依計畫書規定,第3期發展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且由民間自行籌辦市地重劃。甲市政府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委任所屬乙地政局執行「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之核定權限。後來乙地政局依前開細部計畫變更案,核定王大德等7人申請之「甲市樂活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及該籌備會所提重劃範圍。李萬金所有A地坐落於該重劃範圍內,因不滿「甲市樂活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核定處分,並認為乙地政局並非市地重劃的主管機關,缺乏事務權限,其所為的行政處分為無效,經向其請求確認核定處分無效未被允許後,遂以甲市政府當作被告,提起確認核定處分無效訴訟,請問他以甲市政府為被告可以嗎?


答: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非原告具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否則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是指原告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被他所主張無效的那個行政處分侵害的危險,而且得以判決確認處分無效而言。至於提起確認訴訟的被告,通常是主張具有與原告的法益相對抗利益的人。所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通常是以否認所確認處分無效的機關為適格被告。

本件「甲市樂活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核定處分雖然是甲市政府所屬之乙地政局所作成,但原告李萬金並不知道乙地政局是否具有甲市政府委任執行「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核定的權限。而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成立之核定,為主管機關甲市政府的權限,乙地政局僅於受甲市政府委任執行「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之核定權限時,始得作成籌備會成立之核定處分。於此情形,依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916號判例意旨,所以甲市政府如認籌備會核定處分有無效原因時,仍具有確認該核定處分為無效之權限。因此,李萬金以其所有之A地位於系爭市地重劃範圍內,請求確認「甲市樂活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核定處分無效,以甲市政府為被告,並無錯誤。

 

相關法規:

2019年9月20日 星期五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限制新聞採訪者跟追行為,違憲?】(156)


案例:
小明是新聞記者,專門負責採訪娛樂演藝新聞,近期為了蒐集、報導一名女藝人的八卦新聞,時常在其住處外守候,並整日跟追拍攝女藝人,使當事人不勝其擾,經勸阻無效後,向警方檢舉,小明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小明認為上開規定侵害他的新聞自由及工作權等,違反憲法之比例原則,是否有其道理?
 
答: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該法條立法目的所欲保護的人民法益包含:1.使人民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2.人民的行動自由。3.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4.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跟追」係指利用尾隨、盯梢、守候等相類似的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的行蹤,足以對他人的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的行為。
在公共場域中,人人皆有受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小明的跟追行為屬於個人行動自由及新聞採訪自由的一種。上開規定雖然限制跟追人的行動自由,但限制的是依一般社會通念不能容忍的跟追行為(即個人於公共場域中,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為保障被跟追人其他憲法上重要權利(身體權、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權),若限制的手段與保護被跟追人的目的之間具有實質關聯,經權衡後,即不能說與比例原則相違。倘若記者為採訪新聞而跟追,其跟追已達緊迫程度,可能危及被跟追人的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時,此時授權警察介入制止,經比例原則權衡,不能說是限制記者的新聞自由。倘若跟追行為侵擾到個人在公共場所中合理期待不受干擾的私領域時,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公益性與個人私領域受侵擾的程度;亦即僅在跟追行為達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的程度時(即個人於公共場域中持續受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領域之行為),才會受到處罰。所以,報導內容具有一定公益性,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如須以跟追方式採訪,而該跟追行為並非屬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的情況,就不在上開規定處罰之列。
本件小明採訪藝人的八卦新聞,不但非具公益性質,且整日跟追拍攝藝人的私人行程,不僅已嚴重影到個人在公共場合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之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甚至影響藝人身心健康的身體權,故小明主張的新聞自由及工作權需做退讓,裁處小明罰鍰並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1071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