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8日 星期五

【我可以請爸爸當我的訴訟代理人嗎?】(062)


案例:

王大明因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漏報租賃所得,被國稅局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經提起復查及訴願,均經駁回。王大明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通知開庭的日期,他剛好要參加公司一場重要會議而無法到庭,就寫一份委任狀請其父親代為開庭,可是他父親到法院開庭時,法官卻說他不是律師,也不是會計師,不能當訴訟代理人,怎麼會這樣呢?

 

答: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不同,因行政訴訟之範圍廣泛,行政法規繁多,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在稅務、專利行政事件則有特別規定,會計師、專利師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有足夠專業素養為訴訟代理人,法律則規定就稅務、專利事件,在得到審判長許可後,得以會計師、專利師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以因應實際的需求。

另外交通裁決事件相較於通常訴訟程序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言,較為簡單輕微,裁罰金額亦較低,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均應以律師充之,增加人民訴訟成本,為免造成訴訟救濟之過度負擔,所以行政訴訟法在103年6月18日修法適度放寬訴訟代理人資格條件限制,原告如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得為訴訟代理人;原告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人,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不是交通裁決事件,而是一般稅務案件,所以王大明如果無法到庭,應該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處理,不能委任其父親為訴訟代理人。

 

相關法規:

2019年3月1日 星期五

【共同行為人的處罰】(077)


案例:

勇伯為了便利通行及排水,想在他所有的A土地上鋪設路基開闢道路及砌坡坎,未經申請許可,就跟他兒子阿德商量好,兩人共同在A土地上施工挖取土石,遭甲縣政府查獲。勇伯被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處罰新臺幣100萬元。另一方面阿德也接到一樣的罰單處罰100萬元,阿德不服,主張同樣的事情他爸爸已經被處罰100萬元,不該再處罰他而提起行政爭訟,請問阿德的主張有理由嗎?

 

答:

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有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依它的立法理由可知,所謂「故意共同實施」,是指違反行政法上規定的事實或結果,是由兩個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的情況而言。又所稱「情節之輕重」,是指參與違反行政法規定行為的人,他介入的程度,以及他的行為的嚴重性高低等因素。

土石是國家資源,如果不加管制,坐視人民不當採取,勢必破壞水土保持,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災害,致使自然環境無從維護,危害國家永續發展。所以,依土石採取法第3條規定,採取土石應依土石採取法申請取得土石採取許可,否則,即屬違反行政法的義務,構成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的處罰要件。

本件勇伯與阿德未經申請許可,共同採取A土地上的土石,就是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按該條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就必須分別處罰。甲縣政府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的規定,分別處罰勇伯及阿德,是符合規定的。因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以甲縣政府分別對勇伯及阿德各處罰100萬元,為依法行政的結果,並無違誤。所以阿德主張甲縣政府已經對勇伯處罰100萬元了,不應該再對他處罰的說法,並無理由。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