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7日 星期五

【打贏官司了,那我支出的律師費誰來負擔?】(056)


案例:

小華因不服被課所得稅100萬元,經復查、訴願後仍未獲救濟,爰聘請知名稅務律師萬稅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撤銷100萬元課稅處分,並判命訴訟費用由被告(稅捐稽徵機關)負擔。小華可否於該案件確定後,向稅捐稽徵機關請求支付萬稅律師於本案之律師費?

 

答:

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1項所定之費用,即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證人、通譯之日旅費、鑑定人之日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及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因我國行政訴訟第一審並未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故行政訴訟第一審之律師費用並非訴訟費用,敗訴之當事人對必負擔對造的律師費用。所以一審之律師費應由當事人各自負擔。因此,小華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請求支付本案之律師費用。

 

相關法規:

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

【訴訟救助之暫行免付裁判費】(118)


案例:

清貧的阿香姨住在臺中市北區,因申請低收入戶資格案件,遞經申復以及訴願程序均遭到駁回後,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阿香姨提起訴訟時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在鄰居善意告知下得知可以聲請訴訟救助,阿香姨提出聲請,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不久後,阿香姨申請低收入戶案件遭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並收到來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主文載有「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的裁定一紙。以為不用繳裁判費的阿香姨深感疑惑,為什麼還要補繳訴訟費用呢?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及第103條規定,在訴訟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時,當事人得以書狀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當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此可知,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僅得於起訴時暫行免付訴訟費用,此係暫時性之免付,不代表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可以永久地免繳納訴訟費用。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本案中阿香姨雖經裁定准予暫時免付裁判費,但在判決結果敗訴確定後,自應負擔起繳納訴訟裁判費之責任。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