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 星期五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自行政機關確實知曉時起算】(043)

案例:
阿明於98年10月間報考98年公務人員簡任升官等考試(下稱系爭考試),於99年1月12日榜示及格,並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在案。嗣銓敘部於101年9月間審查阿明之簡任資格時,發現阿明系爭考試的應考資格有疑義,函請考選部處理,經考選部審查決議報請考試院於102年2月4日以原處分撤銷阿明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阿明不服,主張原處分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2年之撤銷除斥期間,有無理由?

答:
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除斥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又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上開條項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故對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
本件考試院於101年9月間,始知悉阿明報考資格不符之瑕疵,於102年2月4日以原處分撤銷阿明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原處分未逾2年時效期間。阿明主張原處分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2年之撤銷除斥期間,為無理由。(105年10月編寫)

相關法規:(108年7月4日大法庭新制實施後,判例、決議已不具通案拘束力。原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如有,其效力等同裁判。決議則等同曾表示之法律見解。)

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農地不是我亂挖,為何我要負責:行為人就其使用人或代理人的故意、過失,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042)

案例:
位於山腳下的美美平原,屬於曾世懷所有,是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平時人煙稀少,偶有民眾前來踏青。曾世懷覺得美美平原真的太美,希望能讓更多人知道,於是請無良營造公司幫他蓋一棟民宿在美美平原上,蓋民宿的相關行政程序也都委由無良營造公司處理,卻遭前來踏青的民眾檢舉,在民宿落成時美美平原的主管機關A縣政府到現場勘查,認為曾世懷未向A縣政府申請容許使用就擅自於美美平原上蓋民宿,認定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而以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以行政處分命曾世懷停止使用民宿,並裁處新台幣(下同)6萬元罰鍰。曾世懷主張民宿明明是無良營造公司蓋的,罰他認為A縣政府罰錯對象了。試問:A縣政府真的罰錯對象了嗎?

答:
美美平原屬於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1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如果要在美美平原上蓋民宿,必須先向美美平原的主管機關即A縣政府申請容許使用後,依容許使用許可之範圍蓋民宿。如果因為故意或過失,未經申請容許使用就擅自蓋民宿,A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行為人或使用人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但如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以下簡稱違規人)主張是他所委請的第三人因故意過失而違反上開規定,應該裁罰的對象不應是自己而應該是第三人呢?依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實務的見解,認為如果第三人為違規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合稱履行輔助人),違規人因為第三人的參與而擴大自己的活動領域,並且因而享受第三人提供服務的利益,當然也應該要負擔第三人之參與行政程序行為所造成的不利益。因為如果違規人是法人(例如公司),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法人內部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的故意、過失,推定違法人的故意、過失;所以如果違規人是自然人,他以第三人為使用人或委任其為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因為具有類似性,也應該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就該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也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
本題情形,曾世懷請無良營造公司幫他蓋一棟民宿在美美平原上,並且全權處理相關行政程序,無良營造公司就是曾世懷的履行輔助人,因此無良營造公司因為故意過失未向A縣政府申請容許使用就擅自蓋民宿在美美平原上,曾世懷就無良營造公司的故意過失,就應該要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換句話說,曾世懷如果不能舉出反證證明自己委任無良營造公司無故意、過失,就應該要負責。A縣政府以行政處分命曾世懷停止使用民宿,並裁處6萬元罰鍰,並沒有罰錯對象。(105年10月編寫)

相關法規:(108年7月4日大法庭新制實施後,判例、決議已不具通案拘束力。原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如有,其效力等同裁判。決議則等同曾表示之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