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 星期五

【當起訴期間遇上過年】(023)


案例:
設籍臺中市的市民阿標於民國105126日收到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心中不服,打算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而阿標一時工作忙碌,直到過完農曆年後的第一個上班日215日才提起行政訴訟,請問阿標此時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起訴期間的規定嗎?

答:
一般來說,阿標應自收到訴願決定書的翌日,即105127日起算2個月的訴願不變期間,至1052 7日期間屆滿。但碰巧27日適逢春節年假,因春節期間休假,應以休息日的次日代之,所以期間遞延至105215日開始上班日才屆滿。本件阿標於105215日提起訴訟,剛剛好來得及。(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7年5月5日 星期五

【再審管轄小問題三之三:我對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裁判都不服,應該向哪個行政法院提起再審?】(022)

案例:
小毛是毛毛的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國稅局認定該公司有短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成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處分。小毛不服,代表該公司依序提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結果都維持原來的核定,小毛決定代表該公司繼續提起行政救濟,仍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判決(裁定)駁回該公司之訴及上訴而告確定。下列情形,小毛應向何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一、如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判決駁回該公司之訴及上訴,小毛對2個判決都不服,認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想要代表該公司提起再審之訴,應向何法院提起?
二、如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判決駁回該公司之訴而最高行政法院是以裁定駁回該公司之訴,小毛想要代表該公司提起再審之訴,應向何法院提起?
三、如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裁定駁回該公司之訴及上訴,小毛想要代表該公司聲請再審,應向何法院提起?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則小毛若是以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代表該公司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若小毛是以同條項第9款至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代表該公司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則應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依實務見解,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而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是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再審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因此,小毛若是代表該公司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若是對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聲請再審,則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2項及第283條規定,對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上開規定。因此實務多數見解,認為當事人同時對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聲請再審,應以最高行政法院為再審管轄法院。因此小毛如果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都不服,代表該公司同時聲請再審,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