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 星期五

【再審管轄小問題三之三:我對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裁判都不服,應該向哪個行政法院提起再審?】(022)

案例:
小毛是毛毛的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國稅局認定該公司有短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成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處分。小毛不服,代表該公司依序提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結果都維持原來的核定,小毛決定代表該公司繼續提起行政救濟,仍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判決(裁定)駁回該公司之訴及上訴而告確定。下列情形,小毛應向何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一、如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判決駁回該公司之訴及上訴,小毛對2個判決都不服,認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想要代表該公司提起再審之訴,應向何法院提起?
二、如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判決駁回該公司之訴而最高行政法院是以裁定駁回該公司之訴,小毛想要代表該公司提起再審之訴,應向何法院提起?
三、如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裁定駁回該公司之訴及上訴,小毛想要代表該公司聲請再審,應向何法院提起?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則小毛若是以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代表該公司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若小毛是以同條項第9款至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代表該公司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則應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依實務見解,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而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是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再審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因此,小毛若是代表該公司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若是對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聲請再審,則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2項及第283條規定,對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上開規定。因此實務多數見解,認為當事人同時對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聲請再審,應以最高行政法院為再審管轄法院。因此小毛如果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都不服,代表該公司同時聲請再審,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275
①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②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③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 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83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95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
對於同一事件之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判決」同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以外之法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 283條準用同法第275 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3項規定之列。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167號判例要旨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