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 星期五

【什麼是不確定法律概念?】(038)

案例:
阿忠係A科技大學資訊系副教授,於103526日由A科技大學函報教育部申請以技術報告升等為教授。經教育部洽請阿忠送審技術報告相關領域並有實務經驗之簽審顧問,按規定就專業領域之考量推薦3位審查委員審查,審查結果為2位審查委員給予不及格之分數,1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之分數,教育部爰以104624日原處分函復A科技大學關於阿忠未獲通過教授升等資格,並請其轉知阿忠。阿忠不服,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遭評議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以本件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涉及具高度專業性與屬人性之評定,係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判斷,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承認行政機關(本件教育部)享有判斷之餘地,而本件並無判斷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是以原處分並無違誤,而駁回阿忠之訴訟。什麼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審查原則為何?

答:
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而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係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之情形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參照)。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持續從事學術、技術或實務研發,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要件,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本件阿忠是否符合該要件,涉及對阿忠送審作品本身之學術專業判斷,教育部尊重審查人之專業見解後,以原處分不同意阿忠升等教授的申請,而行政法院對於教育部之判斷餘地,採較低之審查密度,基於上述審查原則予以審理後,認定原處分並無判斷恣意濫用情形,遂駁回阿忠之訴訟。(105年9月編寫)

相關大法官解釋摘要:

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 () 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審查密度,揆諸學理有下列各點可資參酌:(一)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二)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首長單獨為之,抑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均應予以考量。(三)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決策過程是否踐行?(四)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五)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六)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