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 星期五

【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可以全部外聘嗎?】(395)


 案例:

賴老師任職於某國立高中,105年間被檢舉對學生有性騷擾行為,學校依法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下稱性平會),並組成5人調查小組,但為避免學校內部人員間有嫌隙或相互袒護,決定調查委員均為外聘。經調查小組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認為賴老師性騷擾行為成立,並建議依法解聘及2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學校於10581日經教師評議委員會決議作成相同處分後通知賴老師。賴老師提起行政訴訟,質疑當時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學校調查小組的成員,於必要時得部分外聘,學校卻「全部」外聘,這樣合法嗎

 

答:

學校性平會之組成,因事件通常涉及性別意識及相關專業問題,調查員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部分成員也應具有專業背景,性平會的組成也須一定的性別比例,為恐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相關專業人力不足100622日修正公布之性平法第30條第3項乃規定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因此,從文義解釋,僅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部分」外聘。

 

然因學校性平會在處理校內相關事務時,擔心有相互袒護或利益糾結,造成偏頗之虞,或校內專業人員不足,因此1071228日修正公布之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調查小組成員必要時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1071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後段之規定,造成在107127日修法前所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亦得全部外聘

 

修法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本不合法,因法律修正而溯及適用變成合法,是否合理呢?司法實務上也有爭論,最近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以109年度大字第5號作成裁定:民國10712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1071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關於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就修正施行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者,不得溯及適用。

 

此見解主要考量,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屬於憲法上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所要求,也是法治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要求。除非有優於上揭目的之極為重要之公益上目的,才能例外予以規定溯及既往。再者,行政機關所為行政程序還未終結,如法律變更程序規定,依程序從新原則,自應適用新規定;但如行政程序已終結,法律變更新的程序規定,並規定得溯及適用,即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因此,性平會調查小組如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是不能適用新法關於「得全部外聘」之規定。

 

本件賴老師的案例,因學校調查小組在修法前,已於作成調查報告,且經學校據以作成解聘處分,是不能適用新法之規定,其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5人均外聘,其組成是不合法的1106月撰寫)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1071228日修正前)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1071228日修正後)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1071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字第5裁定

民國10712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1071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關於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就修正施行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者,不得溯及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