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025)


案例:
阿翔看完真人真事改編之電影《想飛》後,就此燃起心中保家衛國之熱情,更想換上一身帥氣英挺的軍裝,受眾人景仰。後來阿翔如願錄取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但入學後阿翔不知自愛沈迷賭博,更因此積欠高利貸爆發財務糾紛,被學校開除學籍。多年後,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通知阿翔應賠償在校期間的公費及津貼未果,乃向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訴請阿翔如數給付,阿翔覺得事情早已事過境遷,學校不應該現在才向他請求賠償,他可以引用時效抗辯嗎?

答:
國防部為軍事需要,培養訓練國軍各軍種之幹部為目的,乃提供公費,鼓勵學齡之學生接受軍事教育。為達到此行政目的,學校與學生訂有行政契約,約定由學校提供公費待遇,而學生享有公費就學之權利,但是學生應於修業期限完成學業及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常備兵役之義務,否則應賠償其在校期間的公費待遇及津貼。本件學校與阿翔間成立一個行政契約,阿翔因故被開除學籍,學校是可以請求阿翔賠償在校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關於時效抗辯部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請求權時效為5年。本件如學校在將阿翔開除學籍後5年內即為賠償通知,阿翔是不可以提出時效抗辯的;反之,如果賠償通知已超過5年時效,阿翔仍可提出時效抗辯。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已經在102522日作出修正,區分請求權人是政府還是人民,規定人民對政府之請求權時效為10年;政府對人民之請求權時效則由10年修改為5年,以維雙方公平性。(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131
①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②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③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