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設籍臺中市的市民阿標於民國105年12月6日收到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心中不服,打算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而阿標一時工作忙碌,直到過完農曆年後的第一個上班日2月15日才提起行政訴訟,請問阿標此時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起訴期間的規定嗎?
答:
一般來說,阿標應自收到訴願決定書的翌日,即105年12月7日起算2個月的訴願不變期間,至105年2 月7日期間屆滿。但碰巧2月7日適逢春節年假,因春節期間休假,應以休息日的次日代之,所以期間遞延至105年2月15日開始上班日才屆滿。本件阿標於105年2月15日提起訴訟,剛剛好來得及。(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訴願法第17條
計算期間的方式,應依照民法之規定計算。
訴願法第90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民法第122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