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毛對國稅局核定他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處分也不服,依序提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都維持原來的核定,小毛繼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國稅局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判決廢棄原判決並自為判決駁回小毛之訴而告確定。小毛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沒有意見,但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再審事由,想要提起再審之訴,應向何法院提起?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則小毛若是以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為原判決對案情最清楚,則再審之訴也應該專屬原判決的法院管轄,所以小毛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若小毛是以同條項第9款至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為同條項第9至14款規定涉及人證物證等事實,事實問題應由事實審法院管轄,所以小毛應向事實審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①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③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 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83條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