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8日 星期五


 案例:

小鄭109年7月1日駕著剛買的保時捷,開上了快速道路,為了彰顯車速的快感,一路飆車好拉風,但超速的結果就是被測速照相。後來經警察機關在109年7月20日開立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由交通事件裁決處在109年12月1日裁處罰鍰3,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嗣後發現舉發通知單(俗稱紅單)沒有合法送達給小鄭,交通事件裁決處在110年1月15日將舉發通知單重新送達小鄭。小鄭可以主張舉發逾期而不受罰嗎?

 

答:

本件沒有舉發逾期的情形,小鄭不可以主張免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舉發機關的舉發期限,除了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為3個月之外,一般為2個月。而舉發機關已經在2個月舉發期限內作成舉發通知書,但是未能在上述2個月舉發期限内合法送達受舉發人,處罰機關可不可以裁處?實務上,行政法院有兩派見解,一種是「舉發通知單作成說」的見解,另一種是「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說」的見解。

 

後來經過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統字第1號判決統一見解,認為舉發通知單的「作成」與「送達」是具有前後時序的兩個不同程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第1項所謂「逾2個月不得舉發」(按:109年6月1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修法前規定為3個月),在於保障人民權益,避免法律關係遲不確定,同時在防止舉發機關怠惰,主要在促使舉發機關對已發生或已發現的交通違規案件理應儘速處理,避免久懸不決,而無法達成交通管理的目的,所以依其文義,應該指的是舉發通知單的作成期限。

 

因此如果舉發機關已經依規定在2個月內作成舉發通知書,就符合舉發期限之立法目的,並已符合對舉發機關合理效率的要求。所以「舉發」與「舉發通知單」的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兩種並不相同。

 

舉發機關已在2個月舉發期限內作成舉發通知單,縱使嗣後因故未能送達,而由舉發機關重為送達,且重新合法送達後已逾2個月之期間,並不影響前面舉發期限內已為舉發的事實。再者,舉發通知單縱使未在2個月內送達,也不影響受舉發人的救濟。

 

小鄭在109年7月1日有超速的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在2個月舉發期限內的109年7月20日,作成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雖然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小鄭的時間為110年1月15日,超過2個月舉發期限,但是不影響本件合法舉發的效力。

 

所以本件警察機關的舉發沒有逾期,交通事件裁決處的裁罰沒有不法,小鄭還是要乖乖的繳罰單才對喔!

(110年4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3年4月21日 星期五

【新法的究責期間由5年修正為1年,別人免責卻沒我的份?】(366)

 

案例:

小創百貨公司在104年11月6日到105年5月5日間,持國貿局核發的專案輸入許可證,向海關申報進口日本產製貨物200批並已放行。後來遭國貿局認定小創百貨的專案輸入許可證是不實的,所以要撤銷。基隆關也因此在107年6月4日依照107年5月9日修正前關稅法第96條第4項規定,責令小創百貨限期辦理退運回日本。小創百貨認為關稅法第96條第4項海關責令限期辦理退運的處分期限已由貨物放行後5年修改為1年,基隆關怎麼能以修正前的關稅法規定對放行超過1年的貨物要求限期辦理退運呢?請問小創百貨的主張有沒有理由呢?

 

答:

小創百貨的主張沒有理由喔。小創百貨在報運貨物進口時,就要先了解什麼是不得進口的貨物,依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所稱不得進口的貨物,是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的進口貨物。

 

如果是不得進口的貨物,也無法取得核准文件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96條第1項前段「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的規定辦理。依同條第4項的原規定可責令企業退運的期限,是在貨物放行後5年內。然而依實務運作情形,進口貨物放行後超過1年,多已銷售或消費完畢,也難達成要求辦理退運的行政目的,所以同條第4項已經在107年5月9日修正,將有關責令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的處分期限由5年修正為1年(下稱新法)。

 

而小創百貨在104年11月6日到105年5月5日間違規進口不得進口的貨物,是在新法生效前,在此新舊法交替之際,應該如何適用呢?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82號判決的見解,這些貨物應退運的構成要件事實在新法生效前已經實現,所以應該適用當時有效的舊法規定,不可能適用當時不存在的新法。也就是說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了法律有溯及適用的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應該是從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此即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而違反關稅法第96條第1項,必須依同條第4項規定責令辦理退運者,其違規事實如果是發生在新法生效以前,而且從貨物放行的翌日起算5年到107年5月11日新法生效時,殘餘期間1年以上者,海關責令退運,應該從新法生效日起算1年內為之,以避免發生適用新法規定的違規案件其責令退運期限較違規事實發生在新法生效前的案件還先到期的不合理現象。這樣也較符合新法縮短退運期限的立法精神。

 

而小創百貨這批貨物進口時,已經屬於未經許可進口而不得進口的貨物,基隆關依規定,要求退運是合法處分喔!所以基隆關在107年6月4日責令限期退運,是在新法生效日107年5月11日起算1年內,也就是在108年5月10日以前,是合法的喲!(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82號判決參照,110年3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