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 星期五

【1個違章行為可以罰2次嗎?】(086)

案例:
胡仙兒在她自有的透天房地獨資經營「胡小仙美食百餐廳」,並領有中市政府核發的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餐館業」。中市政府在106410日執行公共安全聯合稽查,查獲胡小仙美食百餐廳實際經營酒吧業,現場有吧供應各種酒類供客人點用,並有小姐陪,查獲當時有5桌客人正在飲酒。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為「胡小仙美食百餐廳」違規經營登記範圍外的酒吧業,違反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於106417日作成原處分1,裁處胡仙兒5萬元罰鍰;都市發展局也認為「胡小仙美食百餐廳」所屬土地位於第二種住宅區,不能經營酒吧業,胡仙兒經營酒吧業已經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及都市計畫法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於同日即106417日作成原處分2,裁處胡仙兒6萬元。請問:原處分1及原處分2有無違反行為二罰原則呢?

答:
一行為二罰原則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目的是為了避免因法律規定的錯綜複雜,致人民的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的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的後果。所以同一違章行為,如果同時違反2個不同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應該選擇處罰比較重的規定裁處,不得分別依不同的規定作成2個處罰,否則就是違反行為二罰原則。
本案胡仙兒在自己經營的「胡小仙美食百餐廳」違規經營酒吧業被查獲,分別被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定違反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另被都市發展局認定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及都市計畫法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也就是說,胡仙兒的1個「經營酒吧業」違章行為,同時違反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就有一行為二罰原則的適用,所以中市政府應該以處罰效果比較重的規定裁處胡仙兒。而違反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法定罰鍰額度是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罰鍰額度則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所以應該由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處罰效果比較重的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罰原告,因此,都市發展局作成的原處分2並沒有違法。但經濟發展局的原處分1,已經違反行為二罰原則,所以經濟發展局應該自行撤銷原處分1。(106年4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8年1月19日 星期五

【交通案件第一審法院為何沒有通知我出庭?】(055)

案例:
阿發於1051010日早上10:10,駕駛小客車趕著去約會,行經中市霧峰區中投公路63線北上10.8公里處,因行車速度達時速87公里,超過該路段規定之最高時速70公里,經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區監理所認定超速,但未滿20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1,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阿發不服,認為警察怎麼可以偷偷摸摸躲在樹叢裡拍照,而提起行政訴訟,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沒通知他出庭表示意見就判決駁回。阿發很納悶,法院怎麼可以沒通知他出庭呢?

答: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法條的立法理由是「考量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且裁罰金額普遍不高,如卷內事證已明確,尚須通知兩造到庭辯論,無異增加當事人之累,於本條明定,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所以基於訴訟資源之有效分配及程序經濟,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事實及證據明確之案件,得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即不用通知當事人到庭陳述意見。
本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可能認為阿發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超速達78公里,被雷達測速儀自動速拍攝並不爭執,也有察局之證照片舉發違規通知單可證,而且該雷達測速儀也有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在有效期限內,警察也有在測速照相機前方200公尺處設置「前有測速照相」警示牌,提醒用路人遵守等情事,所以認為阿發違規事實明確,此時即可不通知他出庭說明為判決。(105年11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