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 星期五

【行政處分確定了,還有救嗎?】(031)

案例:
張大雄的父親過世後,遺有1筆土地及現金300萬元財產,張大雄因疏忽而未申報遺產稅,遭國稅局補徵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張大雄並未提起復查,案件因此確定。1年後,張大雄父親的朋友吳亮出來表示該土地是他與張大雄父親共同出資購買,因其債信不良,土地不能登記在他名下,所以才登記在張大雄的父親名下,吳亮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土地持分二分之一,經民事法院判決勝訴。張大雄認為當初遺產稅計算該土地之價值及罰鍰也應減少一半,可是案件已經確定了,還有救嗎?

答: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就會發生形式確定力,基於法的安定性原則,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尊重其效力,原本不得再對之爭訟。惟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及確保行政處分的合法性,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而當其具有法定事由時(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應准許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行政處分,以符合法治原則,這就是「行政程序重開」制度的目的。
行政程序重開之要件如下:1.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為申請人;2.須向管轄行政機關提出重新進行程序之申請;3.須具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各款事由;4.申請人須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非基於重大過失而未主張此等事由;5.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未逾3個月或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未逾5年。而重開程序之決定可分為      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准予重開,第二階段重開之後作成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仍維持原處分。若行政機關第一階段即認為重開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拒絕,即無第二階段之程序(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406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張大雄的遺產稅案件,因未提起復查已經確定。但因吳亮後來才出來主張土地一半是他的,並取得民事勝訴判決,此為發生新事實,所以張大雄如果符合前面所述之要件,可以申請程序重開,請求國稅局重新核算遺產稅及裁罰金額。(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7年6月23日 星期五

遺產稅篇-【這不是我老爸的錢!?】(029)

案例:
100年5月間春蕉的父親黃蕉死了,春蕉繼承後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申報遺產稅,但對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項目下黃蕉的銀行存款5000萬元不服,主張父親80年起設立香蕉大王公司當負責人,就把他在各銀行開立的個人存款帳戶提供給公司營運使用,所以黃蕉死亡時,在他個人名下的銀行帳戶存款5000萬元,都是香蕉大王公司所有,不是黃蕉的遺產,依此主張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有無理由?

答:
動產所有權的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存款既係被繼承人之名義存入,其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被繼承人以其自己名義開立存戶將款項存入,其存款自屬被繼承人所有(參照最高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127號判例)。又稅務案件因課稅資料多為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稽徵機關欲完全調查及取得相關資料,是有困難的,所以為了貫徹課稅公平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他所能支配或掌握的課稅要件事實,應負有完全且真實陳述的協力義務(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638號判決)。
本例香蕉大王公司與黃蕉個人係不同之權利及義務主體,公司營運如有使用金融機構之必要,原應以公司名義開立金融帳戶,以明白區隔公司與個人資金的歸屬。遺產繼承人春蕉如主張有正當理由,該公司確需以黃蕉個人名義設立帳戶供公司使用,就要盡她的協力義務陳述實情,並提供相關事證資料,以明該帳戶內的款項純屬公司所有,與個人無關。否則,依上面的判例意旨,應認黃蕉個人名義帳戶內之款項,屬於黃蕉個人所有。(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