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天哪,為什麼我的上訴是不合法呀: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要件】(017)


案例:
張小明收到交通罰單,說小明開車在台八線速限50公里的地方以65公里行駛,超速15公里(下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處小明新臺幣1,200元罰鍰。小明非常不爽,認為該路段為人車稀少寬闊四線車道之郊區道路,依一般社會常識認知,速限至少6070,一定是舉發單位不當拼業績,將原本道路主管機關所訂定之速限6070更改為50,而設置陷阱讓小明上當。小明馬上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罰鍰處分,結果被判敗訴。小明更生氣,列舉原處分機關如何違反相關交通法規的情形,洋洋灑灑寫了十幾頁的上訴理由,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希望上訴審法院能改判,結果居然被高等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小明不明白,為什麼寫了這麼多的理由,居然是上訴不合法啊?

答:
目前行政訴訟法制係採行三級二審制,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是由高等行政法院本於法律審地位為終審裁判。換言之,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是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所以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者,其上訴才算是合法。因此小明上訴理由應該陳述的內容是原判決判小明敗訴的理由違反了什麼什麼法令規定,而不是再就原處分機關或原處分如何違背法令的理由重複陳述。
那什麼是「原裁判違背法令」呢?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就有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違背法令。第2項還列舉了6種情形:1.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2.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3.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4.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5.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6.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只要符合上面規定的情形,就是當然違背法令。所以小明的上訴會被駁回,完全是小明沒有掌握住上訴的重點啦!(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

【我的房屋違建快被拆除,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嗎?】(016)


案例:
小天在其所有房屋上擅自搭建鐵皮屋出租,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4520日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實質違建,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應予拆除,並以104910日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通知小天訂於1041030日執行拆除。小天相當著急,可以請求法院停止執行嗎?

答: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訂有停止執行之規定,但停止執行須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為其前提要件。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目前實務上判決認為是指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而所謂「急迫情事」,必須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難以認為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之必要。因此必須符合上開2個要件,法院才會准予停止執行。本案例中小天於頂樓加蓋鐵皮屋,已通知訂期拆除,情況緊急,但因為該鐵皮屋就算被拆除而受損害,仍得以金錢估價賠償,使回復原來的價值,或回復並無困難,因此沒有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105年7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