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7日 星期五

【科學園區內的公司賣「非保稅貨物」到國內,營業稅要由誰來繳納?】(353)

 

案例:

大巨人科技公司是中部科學園區內的公司,想要銷售一批非保稅的CD唱片給園區外的國內廠商,是否屬於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的「進口」?營業稅要由誰來繳納?

 

答:

要由大巨人科技公司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因為大巨人科技公司銷售給國內廠商的CD是非保稅貨物,不需要經過報關手續,不屬於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的「進口」,而是屬於一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的行為,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大巨人科技公司。

 

所謂保稅貨物,是指存放於保稅區域內(例如:政府核定的免稅出口區內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尚未繳納有關進口稅捐,將來要加工後再行出口的貨物;如果貨物已經繳納進口稅捐或營業稅,就是非保稅貨物。

 

如果保稅貨物由免稅出口區的外銷事業等銷售到國內其他應稅地區時,因為屬於尚未繳納有關稅捐之保稅貨物,必須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這樣的行為就是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所規定的「進口」,是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依法報關,繳納有關稅捐。

 

而銷售非保稅貨物到國內其他應稅地區,該貨物沒有保稅的問題,無須報關,就不是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所規定進口的範圍,而跟一般營業人在國內銷售貨物之行為相同,當然應該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6831日臺財稅字第7623300號函就是這樣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對於這個函釋在891222日以司法院釋字第519號解釋認定並無違憲。

 

所以大巨人科技公司在銷售非保稅CD給園區外的國內廠商時,要記得開發票報繳營業稅,免得被處罰喔!

(1102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3年3月31日 星期五

【憑什麼給我丙等?】(349)

 

案例:

阿虎是一位公務人員,但他一直以自己生病為藉口,不願意配合工作單位指派的業務,而且對於主管、同事苦口婆心的輔導、勸導都置若罔聞。因此單位主管在年終考績評核時,考量阿虎1年來的表現不佳及當年度曾遭記過及申誡,決定給予阿虎65分,考列為丙等。阿虎相當不服,認為自己有病在身,單位主管評定考績時怎麼可以這麼具有針對性而且流於個人主觀意識,這種評定方式合理嗎?

 

答:

在回答阿虎的案例前,先來說明公務人員考績評定在法律上的性質,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項、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等規定,可以知道年終考績是每年年終考核公務人員當年的成績,自然要力求客觀且準確,因此評分時要以受評定人平時的成績以及獎懲為依據,而公務人員的平時成績,也就是他的學識、能力、操守及工作態度,必須要藉由單位主管親身經歷,並且長期觀察,才能綜合評價,無法由其他人代替,所以這在法律上稱為「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審查的時候,除非這個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資訊,或違反一般公認的判斷標準,又或是主管濫用權力,否則法院都會給予適度的尊重,採取較寬鬆的標準來審查。

 

案例中的阿虎,除了不願意配合主管指派的業務外,也不聽從指揮和輔導,甚至在年度中遭記過和申誡。他的單位主管依照上述的規定及說明,綜合考量阿虎在工作、操性、學識及才能上的績效及表現後,依據他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的具體事證,並考量他欠缺負責勤勉精神及檢討改進能力,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再依他平時的獎懲,增減分數結果,最後評定阿虎的年終考績65分,列為丙等,這是合理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參照,1101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