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大巨人科技公司是中部科學園區內的公司,想要銷售一批非保稅的CD唱片給園區外的國內廠商,是否屬於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的「進口」?營業稅要由誰來繳納?
答:
要由大巨人科技公司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因為大巨人科技公司銷售給國內廠商的CD是非保稅貨物,不需要經過報關手續,不屬於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的「進口」,而是屬於一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的行為,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大巨人科技公司。
所謂保稅貨物,是指存放於保稅區域內(例如:政府核定的免稅出口區內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尚未繳納有關進口稅捐,將來要加工後再行出口的貨物;如果貨物已經繳納進口稅捐或營業稅,就是非保稅貨物。
如果保稅貨物由免稅出口區的外銷事業等銷售到國內其他應稅地區時,因為屬於尚未繳納有關稅捐之保稅貨物,必須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這樣的行為就是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所規定的「進口」,是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依法報關,繳納有關稅捐。
而銷售非保稅貨物到國內其他應稅地區,該貨物沒有保稅的問題,無須報關,就不是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所規定進口的範圍,而跟一般營業人在國內銷售貨物之行為相同,當然應該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6年8月31日臺財稅字第7623300號函就是這樣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對於這個函釋在89年12月22日以司法院釋字第519號解釋認定並無違憲。
所以大巨人科技公司在銷售非保稅CD給園區外的國內廠商時,要記得開發票報繳營業稅,免得被處罰喔!
(110年2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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