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 星期五

【交通案件第一審法院為何沒有通知我出庭?】(055)

案例:
阿發於1051010日早上10:10,駕駛小客車趕著去約會,行經中市霧峰區中投公路63線北上10.8公里處,因行車速度達時速87公里,超過該路段規定之最高時速70公里,經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區監理所認定超速,但未滿20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1,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阿發不服,認為警察怎麼可以偷偷摸摸躲在樹叢裡拍照,而提起行政訴訟,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沒通知他出庭表示意見就判決駁回。阿發很納悶,法院怎麼可以沒通知他出庭呢?

答: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法條的立法理由是「考量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且裁罰金額普遍不高,如卷內事證已明確,尚須通知兩造到庭辯論,無異增加當事人之累,於本條明定,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所以基於訴訟資源之有效分配及程序經濟,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事實及證據明確之案件,得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即不用通知當事人到庭陳述意見。
本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可能認為阿發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超速達78公里,被雷達測速儀自動速拍攝並不爭執,也有察局之證照片舉發違規通知單可證,而且該雷達測速儀也有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在有效期限內,警察也有在測速照相機前方200公尺處設置「前有測速照相」警示牌,提醒用路人遵守等情事,所以認為阿發違規事實明確,此時即可不通知他出庭說明為判決。(105年11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