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9日 星期一

【冤枉啊我沒有闖紅燈,怎麼做才能還我清白】(010)


案例:
小明新買了一台瞎趴(時髦)的紅色跑車,迫不及待飆海線秀一下,開到臺中市清水區中華北路與臨港路口時,因闖紅燈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予以舉發,認定小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嗣經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裁決書」裁處小明罰鍰。小明不服,認為自己是在黃燈時「滑」過去,並沒有闖紅燈,應如何救濟?

答:
小明除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於接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30日內陳述意見(申訴)外,也可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的不變期間內,以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逕向小明的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交通裁決事件採二審終結,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並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相關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為法律審,亦得為統一見解而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在交通裁決事件的管轄法院部分,除可向原裁決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也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所以小明在起訴前需向地方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者,裁判費為每件新臺幣750元。裁判費日後由敗訴者負擔。(105年7月編寫)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

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②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③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30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