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住在臺中市西區的小張於105年7月5日收到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書,感到不服,但每天上班忙下班忙,忙完沾到枕頭就睡著了,直到上訴期限屆至當天(105年7月25日星期一)才突然想起應該提起上訴,腦筋頓時一陣空白,除了「我不服判決結果我要上訴」以外,擠不出其他理由。小張可否於當天僅先提起上訴狀,之後再補上訴理由呢?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規定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收受判決後,若來不及敘明上訴理由,可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先向法院提起上訴狀(無庸敘明理由),嗣後再於法院收受上訴狀的隔一天起算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具體敘明理由),才符合形式的合法要件。
本案中,小張於105年7月25日提起上訴狀可以先不附具理由,上訴狀經法院收受後起算20日(小張住在臺中市西區,不用加計在途期間),至105年8月15日星期一(期限屆滿日為14日星期日,應順延一天)應補提上訴理由至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
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245條
①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②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