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 星期一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誰能聲請閱覽卷宗呢?】(013)



案例:
       小良是好安心食品公司的負責人(即代表人),為搶中秋節商機,委託小海貿易公司報關進口,自新加坡運送原料貨櫃2只,沒想到均遭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查扣,並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裁處好安心食品公司罰鍰併沒入貨物。好安心食品公司提起行政救濟後,於行政訴訟中,認為無端遭受沒入貨物之損失,另以小海貿易公司為被告,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如為查明箇中原因,以便釐清好安心食品公司與小海貿易公司等之法律責任,應該由何人來聲請閱覽卷宗呢?

答:
       只要是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輔助參加人或其他行政法院許可的第三人,都可聲請閱卷。因此好安心食品公司乃訴訟當事人可聲請閱覽卷宗。
       針對第三人欲利用訴訟卷宗的情形,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的利害關係而言。本件第三人小海貿易公司如要申請閱覽卷宗,不能僅因遭受損失之經濟上利害關係,或僅係為蒐證之便為聲請理由,仍須向承審法院釋明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如已有涉訟之相關資料等)為由,始得聲請閱覽卷宗。(105年7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本法第44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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