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娟有一筆土地,交由朋友阿強管理使用,阿強未經申請即在該土地上整地,被甲縣政府查獲後,對阿娟裁罰新臺幣6萬元罰鍰,阿娟不服,認為土地是阿強在使用,為何卻罰她呢?經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阿娟應該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還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呢?
答:
行政訴訟有「通常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阿娟被甲縣政府裁罰6萬元罰鍰,是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的「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的簡易案件,所以阿娟應該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鍰處分及訴願決定。(105年7月編寫)
相關法規: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①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②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③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20萬元或增至新臺幣60萬元。
④第2項第5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13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