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5日 星期三

【什麼是法律扶助與訴訟救助】(005)


案例:
小芬為低收入戶之單親媽媽,某日夜裡小芬的女兒高燒不退,小芬騎乘機車急送女兒就醫,幾天後竟收到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開立罰單一張,小芬深感委屈且不服,但不知道如何為自己伸張正義,且法律書狀對小芬而言像無字天書般,加上又想到如果提起行政訴訟又是一筆花費,對於經濟拮据的小芬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小芬應如何尋求援助呢?

答:
小芬可以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援助。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含離島)設有21個分會,民眾可至最近的分會預約申請。
原則上法律扶助不分國籍,只要合法居住在臺灣,且符合下述標準,就能申請法律扶助。而申請法律扶助之審查標準如下:(一) 法律案件要有道理。(二) 資力審查:經濟狀況(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下者 (請詳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無資力認定標準表)。(三) 屬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之範圍(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
另外有得不審查資力的情況,如下: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2.特殊境遇家庭。3.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人。4.不審查資力之刑事辯護/少年輔佐案件等。本件小芬屬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是可以不用審查資力的。
最後,如受扶助人起訴後需繳納裁判費,扶助律師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案件,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除顯無理由者外,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讓受救助的當事人暫時先不用繳訴訟費用,但如果後來受敗訴之判決而要負擔訴訟費用,則仍有繳納訴訟費用的義務。(105年7月編寫)

相關法規:

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
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