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小明收到交通罰單,說小明開車在台八線速限50公里的地方以65公里行駛,超速15公里(下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處小明新臺幣1,200元罰鍰。小明非常不爽,認為該路段為人車稀少寬闊四線車道之郊區道路,依一般社會常識認知,速限至少60或70,一定是舉發單位不當拼業績,將原本道路主管機關所訂定之速限60或70更改為50,而設置陷阱讓小明上當。小明馬上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罰鍰處分,結果被判敗訴。小明更生氣,列舉原處分機關如何違反相關交通法規的情形,洋洋灑灑寫了十幾頁的上訴理由,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希望上訴審法院能改判,結果居然被高等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小明不明白,為什麼寫了這麼多的理由,居然是上訴不合法啊?
答:
目前行政訴訟法制係採行三級二審制,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是由高等行政法院本於法律審地位為終審裁判。換言之,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是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所以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者,其上訴才算是合法。因此小明上訴理由應該陳述的內容是原判決判小明敗訴的理由違反了什麼什麼法令規定,而不是再就原處分機關或原處分如何違背法令的理由重複陳述。
那什麼是「原裁判違背法令」呢?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就有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違背法令。第2項還列舉了6種情形:1.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2.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3.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4.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5.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6.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只要符合上面規定的情形,就是當然違背法令。所以小明的上訴會被駁回,完全是小明沒有掌握住上訴的重點啦!(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
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235條、第235條之1、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及第237條之8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
①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②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③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
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①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