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 星期五

【負責人:「員工薪資所得未扣繳稅款,為什麼罰我?」】(186)


案例:

美夢公司支付員工瑪莉蓮108年度薪資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經國稅局發現,通知美夢公司負責人強生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漏繳憑單,然而強生未依限補繳及補報,遭國稅局裁罰。強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給付所得義務為公司非負責人,所以公司才是扣繳義務人,國稅局裁罰對象應是美夢公司。強生的主張有道理嗎?

 

答:

扣繳制度為國稅局掌握稅收、課稅資料及達成租稅公平的重要手段,而且還具減輕一次納稅壓力及減輕稅務行政負擔等功能。扣繳義務人如未扣繳、扣繳不實,或未按實申報扣繳憑單,不僅使稅源無法掌握,影響國家資金調度,也造成所得人易於逃漏稅捐的後果。我國現行薪資所得稅的扣繳制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款及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以機關、團體、學校的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為扣繳義務人,他們在給付所得時,應依該法授權訂定的「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公司所在地國稅局,並填具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依同法第114條規定,將依其情節分別被處以1倍或3倍以下的罰鍰。關於以公司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部分,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在案。

就本例來說,美夢公司支付員工瑪莉蓮之108年度薪資時,依現行規定負責人強生為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之次月10日前填妥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因公司負責人強生代表公司執行業務,實際負該公司之經營責任,有關財務、人事及財務決策,包括所得稅法之扣繳事項,均屬負責人的監督事務。故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較能貫徹扣繳制度之立法目的,且對公司負責人業務執行是合理負擔,並非不可期待,與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14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強生於接獲國稅局通知後,未在限期內補報補繳稅款,進而主張美夢公司才是扣繳義務乙節,與法律規定不符,強生主張應改向公司裁罰,並不可採。(1089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0年3月20日 星期五

【投票面面觀,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可以記名投票嗎?】(183)


案例:

阿明是好學的法律系學生,在修習憲法的課程中,發現臺灣各縣(市)議會的議長、副議長,都是依照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規定,由議會議員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分別互選或罷免,與憲法第129條規定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不同,這樣有沒有違背憲法規定呢?而縣(市)議會的議長、副議長選舉罷免,是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來規定的嗎?

 

答:

首先,我們可以從記名投票制的目的來看,記名投票制的設計是為了彰顯責任政治,防止投票賄賂的行為,讓議會中每位選舉人及其握有每張選票所欲圈選的人,均清楚明瞭;如果議員發生收賄跑票的行為,將無所遁形。所以基於上開目的,考量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選舉實務,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的投票方式採用記名投票制,其目的與手段之間,具有正當性及合理關聯性,並無不可。

而需要探討的是,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罷免可以由地方制度法來規定嗎?又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規定正副議長的選舉罷免以記名投票制,有沒有違反憲法第129條無記名投票的規定呢?我們可以從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知道,關於縣地方制度事項,已明文賦予中央以法律規定。而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又規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制。所以應由憲法增修條文為依據,認為縣地方制度事項屬於憲法授權立法的事項,應以憲法授權中央訂定的地方制度法來規範地方制度事項。

再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縣設縣議會」,解釋上除了「縣議會設立」的部分外,也應包含縣議會組織、運作有關的事項,所以縣議會議長、副議長的選舉罷免,也應依增修條文的意旨,以中央訂定的地方制度法來規範。所以中央立法者以地方制度法來規定正副議長的選舉罷免制度,並無違反被授權的立法範圍。

另外憲法第129條雖然規定投票應以無記名方式,但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選舉罷免事項,是依憲法增修條文意旨授權由地方制度法來規範,非屬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的事項,所以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並無違反憲法第129條規定的情形。由此可知,小明問題的正確解答,就是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選舉罷免,是依地方制度法來規定,且採用記名投票方式,並不違反憲法第129條的規定。(1089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0年3月13日 星期五

【才剛收到不久,怎麼馬上就過期?】(185)


案例:

張三有一塊土地恰巧位於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案的區域範圍內,縣政府需用該區域範圍內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公告日1059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並於105828日發函通知張三相關徵收補償事項,但是該通知書於同年915日才合法送達給張三。張三左思右想並多次與家人討論花了20天,終於決定不領取現金補償,要申請縣政府發給他抵價地,馬上於同年105日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縣政府函復張三,說他提出申請已經超過公告期間(1059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無法准予發給張三抵價地。張三內心疑惑,要思考決定領現金或申請抵價地,這選擇期間如何起算?他有逾期嗎?

 

答:

我們都知道當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需要利用土地興辦公益事業時,可以依法徵收屬人民所有的私有土地,但是應盡速給予合理、相當的補償,這樣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意旨。而為了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我國特別制定土地徵收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立法目的在使被徵收的原土地所有權人都能瞭解相關資訊,協助他們適時行使權利,就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享有充足之選擇期間,以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內政部104年12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9677號令說明,為了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適時取得選擇補償方法所需之資訊,並享有30日之選擇期間,其申請發給抵價地期間應以區段徵收書面通知送達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翌日起算。

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雖自1059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維持30天,但區段徵收通知書於同年月15日才合法送達給張三。張三就要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依上揭內政部令釋應享有30日的選擇期間,他申請發給抵價地的期間應以通知書送達隔天起算,就是105916日起算30天至同年1015日截止。所以張三105日就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顯然沒有逾期(1089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0年3月6日 星期五

【租人土地像買股票,一不小心被「套牢」?案】(181)


案例:

82年時,B大樓的所有人陳小姐想把大樓原來的地下商場改成公共浴室經營,依法規必須變更B大樓的使用執照並增設停車空間,於是陳小姐便向B大樓相鄰A地所有人小劉承租A地,由小劉出具同意A地全部供作停車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陳小姐,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改制後為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也核發了「建物變更使用執照」。然而當租約到期後,小劉卻發現A地上還有作為停車場使用的「套繪管制」存在,小劉以A地使用關係已經消滅作為理由,向都市發展局申請解除「套繪管制」的限制,但因為原本的同意書上並沒有記載使用期限,因此遭到拒絕,提起行政訴訟,也都敗訴。請問:小劉能不能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附有使用期限呢?


答:

所謂土地的「套繪管制」,係行政機關為避免同一塊土地被重複作不同目的使用,於確定土地的利用目的後,就會在建築執照與地籍套繪圖上進行標記,限制該土地只能供特定目的使用。

小劉所遇到的問題,其實來自於內政部78824日台(78)內營字第727291號函(下稱內政部函1)及內政部80322日台(80)內營字第907380號函(下稱內政部函2)合併適用的結果,致使就變更使用執照部分,使鄰地所有人也就是小劉,無法出具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導致其土地受到無期限之套繪管制,然而這樣的限制是合憲的嗎?。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的生活資源。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中明白說明:以土地使用之私法關係而言,土地所有人基於其所有權及契約自由原則,在提供土地給他人作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用時,本來就可以自由選擇有期限或無期限的方式為之;且不論人民提供土地給他人使用有無定下期限,當事人也應該可以合法終止土地使用關係。也因此,人民當初因此向主管機關出具供審查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自然也應該可以附期限才合理。土地所有人如果提供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主管機關所發給的變更使用執照自然也應該定有相對應的期限,而只對鄰地在相應的期限內做套繪管制。另外,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時(如依法終止土地使用關係等),主管機關也應該可以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之的申請,廢止原核可的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

回到上面所說的內政部函1及函 2,因為實務上合併適用的結果,讓鄰地所有人一旦同意建物使用,就會讓自己的土地受到無限期的套繪管制,這樣的規定結果自然是不當限制了人民的財產權,內政部函1和函2也因此在「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的範圍內,遭大法官宣布違憲。而在解釋公布後,小劉自然可以依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的意旨,以跟陳小姐的租約已經到期為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陳小姐的變更使用執照,解除A地的套繪管制。(1089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