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故事-綜合所得稅-沒收定金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故事-綜合所得稅-沒收定金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7年7月14日 星期五

綜合所得稅篇-【沒收定金要課所得稅嗎?】(034)



案例:
中基會喬訂立買賣契約,出售房屋1間給會喬,也收了定金100萬元。但因為會喬覺得房地產將大跌而不履行契約(不買了),中基就沒收違約定金100萬元。事後被國稅局查獲此情形,核定中基有其他所得100萬元,併計入當年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中基主張他之前有支出修繕房屋漏水費用110萬元,沒收定金是損害填補,不是其他所得,應免課所得稅。即使將沒收定金視為「其他所得」,也應該扣除110萬元房屋漏水的修繕費用中基根本沒有所得,依此主張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有沒有理由?

答: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明白指出了有「所得」產生,就應該課稅,而「其他所得」之計算,是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不能履行,是因為可以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收受定金的人無須證明他的損害,就可以沒收定金。由此可知,該沒收定金的數額並不當然等同於收受定金人的實際損害數額。在國稅局核課所得稅時,收受定金的人就不能免除證明他實際損害數額的責任。收受定金人有沒收定金的收入,就屬於「其他所得」,至於該定金是否有成本及必要費用,亦即有無實際損害可以扣除,應該由取得定金所得的人負舉證責任(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101號判例要旨)。
本案例中基雖主張他之前有支出修繕房屋漏水費用110萬元,但依成本費用應與所獲得的收入相配合之原則,仍應考量成本費用與收入間的因果關係。中基房屋漏水修繕支出費用,是對該房屋未來使用年限、經濟效益延長,即使他未能出售給會喬,亦可因該支出開價比未修繕前更高價格出售給其他人,應該是下次出售房屋收入的成本,與這次因可歸責於會喬事由而沒收定金間,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105年9月編寫)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