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日 星期五

【告訴我,術科考試相關消息!】(303)

 

案例:

阿亮是無師自通的組裝電腦天才,每次開始組裝電腦之後馬上融入人機一體瞬間完成。為了實現夢想,計畫參加電腦硬體裝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抱著必勝的決心,阿亮想知道術科考試的流程及所需時間,於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申請資訊公開,要求提供前一年度「術科測試作業流程圖」的「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中心卻回覆:這份文件是內部準備作業的參考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不能公開。

阿亮被拒絕後失落地騎車閒晃,難道他成為電腦裝修工程師的夢就這樣消失嗎?政府機關可以就這樣拒絕公開資訊嗎?

 

答: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機關內部作業文件如果沒有洩漏政府機關決策過程或內部意見溝通、思辯資訊的情形,那麼政府機關還是應該將資訊提供給阿亮參考。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機關對於政府資訊應該主動公開。縱使不主動公開,如果人民申請也應該提供。但是為了維護特定目的,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另設有「得不公開」的事由。這個案件中涉及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就是為了確保政府單位決策的人員能夠不受外界壓力的影響、自由地表達對事件的看法,而規定行政決定內部的資訊可以不用公開。因此阿亮的案件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即認為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是內部決策的資料,主張不用公開。

 

但是這個案件經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政府內部資訊的不公開限制了人民知的權利,因此以必須在這項資料的公開真的會洩漏內部決策過程及意見溝通的內容時,才能免於公開。

 

所以如果本件阿亮具體地要求只要知道「術科測試作業流程圖」以確定當天考試的流程與所需時間,則因為「術科測試作業流程圖」並不會洩漏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內部的討論過程,所以政府機關應該把資訊提供給阿亮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58號判決參照,1099月編寫)

 

相關法規:

政府資訊公開法(現行法)

5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18條第1項第3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判第 158 號判決(節錄)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同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除對公益有必要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乃因政府內部單位之擬稿、準備作業,於未正式作成意思決定前,均非屬確定事項,故不宜公開或提供,以避免引起外界之誤解、衍生爭議與困擾;而所指「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等文件而言;倘屬關於行政機關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或僅係機關內部單位為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所蒐集、參考之相關資訊文件,因該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並非(或等同)函稿或簽呈意見本身,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是依本款豁免之資訊,必須是「作成決定前之意見溝通或文件」,且即使為此類文件,苟公開對於公益乃屬必要者,亦應公開。惟倘非屬此類文件,即無依本款但書規定為權衡「申請人資訊公開權」與「主張排除公開利益」法益輕重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