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7日 星期五

【確認訴訟應以誰為被告】(063)


案例:

甲市政府於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甲市第3期發展區部分細部計畫案」後,依計畫書規定,第3期發展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且由民間自行籌辦市地重劃。甲市政府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委任所屬乙地政局執行「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之核定權限。後來乙地政局依前開細部計畫變更案,核定王大德等7人申請之「甲市樂活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及該籌備會所提重劃範圍。李萬金所有A地坐落於該重劃範圍內,因不滿「甲市樂活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核定處分,並認為乙地政局並非市地重劃的主管機關,缺乏事務權限,其所為的行政處分為無效,經向其請求確認核定處分無效未被允許後,遂以甲市政府當作被告,提起確認核定處分無效訴訟,請問他以甲市政府為被告可以嗎?


答: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非原告具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否則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是指原告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被他所主張無效的那個行政處分侵害的危險,而且得以判決確認處分無效而言。至於提起確認訴訟的被告,通常是主張具有與原告的法益相對抗利益的人。所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通常是以否認所確認處分無效的機關為適格被告。

本件「甲市樂活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核定處分雖然是甲市政府所屬之乙地政局所作成,但原告李萬金並不知道乙地政局是否具有甲市政府委任執行「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核定的權限。而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成立之核定,為主管機關甲市政府的權限,乙地政局僅於受甲市政府委任執行「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之核定權限時,始得作成籌備會成立之核定處分。於此情形,依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916號判例意旨,所以甲市政府如認籌備會核定處分有無效原因時,仍具有確認該核定處分為無效之權限。因此,李萬金以其所有之A地位於系爭市地重劃範圍內,請求確認「甲市樂活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核定處分無效,以甲市政府為被告,並無錯誤。

 

相關法規:

2019年9月20日 星期五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限制新聞採訪者跟追行為,違憲?】(156)


案例:
小明是新聞記者,專門負責採訪娛樂演藝新聞,近期為了蒐集、報導一名女藝人的八卦新聞,時常在其住處外守候,並整日跟追拍攝女藝人,使當事人不勝其擾,經勸阻無效後,向警方檢舉,小明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小明認為上開規定侵害他的新聞自由及工作權等,違反憲法之比例原則,是否有其道理?
 
答: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該法條立法目的所欲保護的人民法益包含:1.使人民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2.人民的行動自由。3.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4.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跟追」係指利用尾隨、盯梢、守候等相類似的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的行蹤,足以對他人的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的行為。
在公共場域中,人人皆有受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小明的跟追行為屬於個人行動自由及新聞採訪自由的一種。上開規定雖然限制跟追人的行動自由,但限制的是依一般社會通念不能容忍的跟追行為(即個人於公共場域中,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為保障被跟追人其他憲法上重要權利(身體權、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權),若限制的手段與保護被跟追人的目的之間具有實質關聯,經權衡後,即不能說與比例原則相違。倘若記者為採訪新聞而跟追,其跟追已達緊迫程度,可能危及被跟追人的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時,此時授權警察介入制止,經比例原則權衡,不能說是限制記者的新聞自由。倘若跟追行為侵擾到個人在公共場所中合理期待不受干擾的私領域時,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公益性與個人私領域受侵擾的程度;亦即僅在跟追行為達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的程度時(即個人於公共場域中持續受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領域之行為),才會受到處罰。所以,報導內容具有一定公益性,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如須以跟追方式採訪,而該跟追行為並非屬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的情況,就不在上開規定處罰之列。
本件小明採訪藝人的八卦新聞,不但非具公益性質,且整日跟追拍攝藝人的私人行程,不僅已嚴重影到個人在公共場合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之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甚至影響藝人身心健康的身體權,故小明主張的新聞自由及工作權需做退讓,裁處小明罰鍰並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1071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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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3日 星期五

【營業稅沒收到核定通知書核課確定了嗎?】(120)




案例:

美宜公司是一間秉持應誠實開立及收受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並遵守稅法規定都在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該公司負責人阿強聽說稅捐案件的核定與有沒有確定,對公司權益影響很大,包括是不是可以適用財政部新頒訂的法令(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可是美宜公司自成立迄今3年多,都沒收到過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營業稅核定稅額通知書,阿強心想:那麼我們公司營業稅案件都還沒核課確定嗎? 
答:


我國的營業稅法規定,除營業人有依法免予申報銷售額的情形外,都是採由營業人申報納稅的制度,就是由營業人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有應納營業稅額也要先行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申報資料後,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的隔日起算6個月內,核定該營業人的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假如該營業人沒有應補繳稅額或是應退稅額的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2條之13項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以用公告的方式,載明按營業人申報資料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的送達。營業人對於公告核定的案件如有不服,應該在公告的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申請復查,該公告期數的申報營業稅案件就核課確定了。

本案例美宜公司是間誠實納稅的營業人,因其各期申報的銷售額、應納營業稅額,都沒有應補繳稅額或是應退稅額,阿強上網也查得國稅局確實有公告,公司自設立3年來各期均為「按申報數核定」,所以雖然沒有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但已公告的各期營業稅都已經核課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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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 星期五

【裁處權時效3-3:原本的行政處分被撤銷,裁處權時效如何計算】(093)


案例:

王大明於10131日委託報關行向關稅局報運進口貨物乙批,經關稅局查驗結果,認為王大明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及涉有仿冒及逃避管制情事,其中觸犯刑事部分,經過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關稅局知悉後就於103111日裁處王大明貨價1倍之罰鍰,並沒入系爭貨物。王大明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行政法院於105121日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但在理由內要關稅局「另為適法之裁處」。王大明以為官司贏了,但1065月又收到關稅局裁處書,這不是已超過裁處權5年時效嗎

 

答: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同條第4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因為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如被撤銷,並且諭知原處分機關應「另為裁處」(即另行做成裁罰的處分)時,因救濟期間可能拖太久,行政機關再次裁處時,時效可能已經完成(逾期),所以法律才規定裁處權時效要從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重新起算。因此,如果原裁處因行政救濟程序被撤銷,但無須另為裁處時,裁處權時效就不能重新起算。

本案第一次處分雖經過法院判決撤銷,並命關稅局另為裁罰,經過關稅局再詳細調查證據後,又於1065月為第二次裁罰,所以裁罰權時效之計算,要從第一次處分被判決撤銷確定之日重新起算5年。因此,關稅局於1065月再次裁處王大明,並未逾越裁罰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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