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什麼是寄存送達】(008)

案例:
國稅局發現住在臺中市的志明去年綜合所得稅有漏報租金收入之事,乃以函文通知補稅及裁處罰鍰(即原處分),志明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訴願決定書於105年4月1日寄存送達至志明之戶籍地及居所地。志明不服,105年6月25日提起訴訟,表示他沒有收到訴願決定書,但法院認為訴願決定書已合法寄存送達,志明6月25日始提起訴訟,已逾2個月訴訟期間,而裁定駁回。什麼是寄存送達?


答:
一般行政機關之文書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73條規定,會送達至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直接交付本人,於不能交付本人時,亦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如公寓大廈管理員)。但如果也無上揭人員可以代收時,依據同法第74條規定,郵局人員會將文書寄存當地之郵局或警察機關3個月,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使本人可以知悉、收領,即為合法送達,這種送達方式就是「寄存送達」。
另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訴願決定書合法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發生效力,就開始計算2個月之訴訟期間,不論志明實際上是否取得訴願決定書喔!
本案例於105年4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志明於105年6月25日提起訴訟,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已經超過提起訴訟的期限,所以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裁定駁回志明的訴訟。(106年2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7年2月15日 星期三

【再審管轄小問題三之一:我想對高等行政法院確定裁判提起再審,應該向哪個行政法院提起呢?】(011)


案例:
    小毛對國稅局核定贈與稅的處分不服,依序提起復查及訴願決定都維持原來的處分,小毛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然經判決駁回小毛的訴訟,小毛沒有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小毛仍不服氣,想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向何法院提起?如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是以裁定駁回小毛之訴,小毛應向何法院聲請再審?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小毛若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應向原判決的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是以裁定駁回小毛之訴,則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仍是向原裁定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105年7月編寫)


小故事的小常識
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有什麼不同?
小毛起訴後,行政法院會先審查小毛的行政訴訟有沒有遵守上訴期間、有沒有繳費等程序事項,如果程序不合法,就會以裁定駁回。如果程序合法,行政法院實體審理後,就會判決小毛的訴訟有無理由!
 

【上訴不想請律師,可以嗎?】(003)





案例:
       小毛接到國稅局核定贈與稅的處分,覺得不服氣,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仍維持原處分的核定結果,小毛決定自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經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仍判決駁回小毛之請求,若小毛提起上訴,是否能不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而自己提起上訴?

答:
       行政訴訟的上訴審為法律審,上訴理由必須具體論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的情形,因此必須有專業法律素養者才能勝任,為貫徹法律審的功能及保障當事人權益,上訴審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但如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或是稅務行政事件的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或是專利行政事件的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依同條項後段規定,例外不須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另外雖上訴人非律師,但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條第2項規定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的訴訟代理人。
       本件的小毛並非律師、會計師,小毛的配偶、三親等內的血親、二親等的之姻親也都不具備律師資格,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小毛如果對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的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仍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始具備上訴之合法程式。(105年7月編寫)

【什麼是法律扶助與訴訟救助】(005)


案例:
小芬為低收入戶之單親媽媽,某日夜裡小芬的女兒高燒不退,小芬騎乘機車急送女兒就醫,幾天後竟收到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開立罰單一張,小芬深感委屈且不服,但不知道如何為自己伸張正義,且法律書狀對小芬而言像無字天書般,加上又想到如果提起行政訴訟又是一筆花費,對於經濟拮据的小芬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小芬應如何尋求援助呢?

答:
小芬可以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援助。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含離島)設有21個分會,民眾可至最近的分會預約申請。
原則上法律扶助不分國籍,只要合法居住在臺灣,且符合下述標準,就能申請法律扶助。而申請法律扶助之審查標準如下:(一) 法律案件要有道理。(二) 資力審查:經濟狀況(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下者 (請詳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無資力認定標準表)。(三) 屬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之範圍(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
另外有得不審查資力的情況,如下: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2.特殊境遇家庭。3.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人。4.不審查資力之刑事辯護/少年輔佐案件等。本件小芬屬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是可以不用審查資力的。
最後,如受扶助人起訴後需繳納裁判費,扶助律師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案件,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除顯無理由者外,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讓受救助的當事人暫時先不用繳訴訟費用,但如果後來受敗訴之判決而要負擔訴訟費用,則仍有繳納訴訟費用的義務。(105年7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