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025)


案例:
阿翔看完真人真事改編之電影《想飛》後,就此燃起心中保家衛國之熱情,更想換上一身帥氣英挺的軍裝,受眾人景仰。後來阿翔如願錄取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但入學後阿翔不知自愛沈迷賭博,更因此積欠高利貸爆發財務糾紛,被學校開除學籍。多年後,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通知阿翔應賠償在校期間的公費及津貼未果,乃向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訴請阿翔如數給付,阿翔覺得事情早已事過境遷,學校不應該現在才向他請求賠償,他可以引用時效抗辯嗎?

答:
國防部為軍事需要,培養訓練國軍各軍種之幹部為目的,乃提供公費,鼓勵學齡之學生接受軍事教育。為達到此行政目的,學校與學生訂有行政契約,約定由學校提供公費待遇,而學生享有公費就學之權利,但是學生應於修業期限完成學業及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常備兵役之義務,否則應賠償其在校期間的公費待遇及津貼。本件學校與阿翔間成立一個行政契約,阿翔因故被開除學籍,學校是可以請求阿翔賠償在校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關於時效抗辯部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請求權時效為5年。本件如學校在將阿翔開除學籍後5年內即為賠償通知,阿翔是不可以提出時效抗辯的;反之,如果賠償通知已超過5年時效,阿翔仍可提出時效抗辯。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已經在102522日作出修正,區分請求權人是政府還是人民,規定人民對政府之請求權時效為10年;政府對人民之請求權時效則由10年修改為5年,以維雙方公平性。(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7年5月19日 星期五

【對廢止醫師執照的處分,受處罰人於起訴前死亡,繼承人不能代為提起行政訴訟】(024)


案例:
吳天良醫師獨資開設美容診所,為了賺錢,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的減肥藥,經主管機關祭以最重的廢止其執業執照處分。吳天良醫師還來不及提起行政訴訟,就因為誤食減肥藥心肌梗塞死掉了,此時吳天良醫師的繼承人能不能主張為捍衛先人名義,而提起行政救濟呢?

答: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必須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吳天良醫師所受「廢止職業執照」的處分,具有一身專屬性,不是繼承的標的。既然受處罰人吳天良醫師於起訴前已經死亡,就不能再以他的名義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且吳天良醫師的繼承人也不能以繼承人的身分提起行政訴訟。(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7年5月12日 星期五

【當起訴期間遇上過年】(023)


案例:
設籍臺中市的市民阿標於民國105126日收到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心中不服,打算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而阿標一時工作忙碌,直到過完農曆年後的第一個上班日215日才提起行政訴訟,請問阿標此時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起訴期間的規定嗎?

答:
一般來說,阿標應自收到訴願決定書的翌日,即105127日起算2個月的訴願不變期間,至1052 7日期間屆滿。但碰巧27日適逢春節年假,因春節期間休假,應以休息日的次日代之,所以期間遞延至105215日開始上班日才屆滿。本件阿標於105215日提起訴訟,剛剛好來得及。(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7年5月5日 星期五

【再審管轄小問題三之三:我對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裁判都不服,應該向哪個行政法院提起再審?】(022)

案例:
小毛是毛毛的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國稅局認定該公司有短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成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處分。小毛不服,代表該公司依序提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結果都維持原來的核定,小毛決定代表該公司繼續提起行政救濟,仍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以判決(裁定)駁回該公司之訴及上訴而告確定。下列情形,小毛應向何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一、如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判決駁回該公司之訴及上訴,小毛對2個判決都不服,認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想要代表該公司提起再審之訴,應向何法院提起?
二、如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判決駁回該公司之訴而最高行政法院是以裁定駁回該公司之訴,小毛想要代表該公司提起再審之訴,應向何法院提起?
三、如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裁定駁回該公司之訴及上訴,小毛想要代表該公司聲請再審,應向何法院提起?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則小毛若是以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代表該公司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若小毛是以同條項第9款至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代表該公司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則應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依實務見解,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而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是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再審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因此,小毛若是代表該公司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若是對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聲請再審,則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2項及第283條規定,對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上開規定。因此實務多數見解,認為當事人同時對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聲請再審,應以最高行政法院為再審管轄法院。因此小毛如果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都不服,代表該公司同時聲請再審,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