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 星期五

【命機關作行政處分的判決可以強制執行嗎?】(085)

案例:
小明向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請求核發建築執照,被駁回,訴願也遭駁回,便向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為准予核發建照之行政處分,經中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之規定,判決主文知:「(第1項)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第2項)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該判決確定後,都市發展局仍另作處分,小明就上述確定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可否聲請都市發展局強制執行?

答:
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一定的行政處分,其實就像民事法院判命債務人應履行一定行為(一定的給付內容)。只是因為行政處分只有行政機關可以成,所以法院或第三人無法代替行政機關,因此,當行政機關於履行時,不能直接強制其履行,或交由他人代為履行,但是執行法院可以對行政機關處以金。
依上述說明,本件小明得以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主文第2項為執行名義,依政訴訟法305條第1項之規定向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請求都市發展局為特定之行政處分。(106年4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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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 星期五

【應退的稅款怎麼先被抵繳積欠稅款了】(104)

案例:
富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後,富成就向地方稅務局辦理退還他已繳納106年使用牌照稅11,230元,但他遲遲未收到應退的稅款,最終只等到一張抵繳證明書,通知他尚有積欠103年度綜合所得稅5萬元,地方稅務局就應退的使用牌照稅款,先行抵繳積欠的綜合所得稅款。富成心有不甘,向地方稅務局主張,他積欠的是綜合所得稅屬於國稅,不可以用屬於地方稅的使用牌照稅退稅款抵繳。請問:富成的主張有無理由?

答:
依稅捐徵法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的稅捐,稅捐徵機關會先查明該納稅義務人是否還有積欠各項稅目的稅款,如果還有積欠稅款沒有繳清,就應依規定順序先抵繳各該積欠的稅款,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抵繳後如果還有應退稅款,才可以退還給納稅義務人。
本案辦理退稅的稅捐徵機關為地方稅務局,而富成積欠的綜合所得稅雖然屬於國稅範圍,但仍為稅捐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抵繳順序中的其他各項稅目(包含國稅及地方稅)的欠稅項目。所以地方稅務局用使用牌照稅退稅款抵繳富成積欠的綜合所得稅,符合法令規定,富成的主張是沒有理由。(106年6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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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 星期五

【我能請幾個律師來幫我打官司呢?】(097)

案例:
郝野郎依規定申報105年綜合所得稅後,經國稅局核定其應繳納稅額為1億元。郝野郎認為國稅局的核定有誤,他應該繳納所得稅1萬元,於是提起復查及訴願,但均遭駁回。現於中高等行政法院訴訟中,郝野郎欲找尋專業的人士來幫他處理本次訴訟。請問他最多可以聘請幾位訴訟代理人呢?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1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3人。又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稅務行政事件,得以具有會計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
因此本件稅務案件郝野郎最多可以委任3名訴訟代理人,代理人的資格僅限於律師或會計師。
應補充說明者,上開條文的規定是限制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至法院進行訴訟行為的人數限制,如果不開庭,而只是在法院外討論相關案情及提供法律意見等其他情況,人數則無限制。(106年6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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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日 星期五

【上訴理由,大律師您太忙忘了?】(040)

案例:
阿寶於日前收到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他不服,欲提起上訴,並委任老皮律師為上訴訴訟代理人,老皮律師為爭取時間,因此先不具理由提起上訴,但老皮律師因雜事過多,忘了補提上訴理由。事後收到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的裁定,老皮律師認為法院未命補正即駁回上訴,有害阿寶的訴訟利益,老皮以此為由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阿寶可以獲得平反?

答:
人民如果不服行政法院的判決,應於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20天內提起上訴,這20天就是法律所稱的「上訴期間」。但法律考慮到上訴理由中要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非容易,因此允許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時可暫時不具理由,先以書狀上訴。但為防止當事人毫無理由濫行上訴,藉以拖延訴訟,故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如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判決法院可以逕行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本題老皮律師雖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因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仍不算合法,因此老皮律師應於上訴狀提出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否則其上訴將遭駁回。老皮因事情繁忙而忘記補提上訴理由,原判決法院依法命補正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背,阿寶所推非人,難以平反。(105年9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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