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民國104年9月27日8時30分中央氣象局發布杜鵑颱風海上颱風警報,A縣政府為因應杜鵑颱風海上颱風警報災害防救需要,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於104年9月27日公告劃定「粉危險管制區」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嗣後同日19時29分許,民眾報案表示金大膽一家四口因風浪太大,受困於「粉危險管制區」,A縣政府乃派員施救。案經A縣政府認金大膽於杜鵑颱風海上警報發布後,未經許可進入警戒區從事釣魚活動,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乃依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裁處金大膽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金大膽認為罰鍰金額過高,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以A縣政府有行政裁量權且無違法而判決駁回。什麼是行政裁量權呢?
答:
行政處分分為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法律就某種事實規 定有數種法律效果,行政機關依裁量權限選擇其中之一者,即為行政裁量。故行政裁量是法律效果之選擇。而行政機關所選擇之法律效果在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內,只發生是否適當的問題,行政法院不對行政裁量的「適當性」進行審查,僅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審查。
行政法院在審理時,原則上尊重縣(市)政府的裁量處分,僅審查縣(市)政府所為裁罰處分有無裁量違法之情形。而裁量違法包括:裁量逾越、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行政法院對於裁量逾越部分,將審理裁罰金額是否在法定授權範圍之內;對於裁量濫用部分,將審理原處分是否已充分載明裁量之理由,以及裁量是否與法律授權目的相符,有無不相當之關連等因素;對於裁量怠惰部分,將審理縣(市)政府是否消極怠於裁量,逕行作成與人民權利相關之行政處分。在綜合審理上述項目後,行政法院將個案認定是否通過合法性審查。(105年7月編寫)
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24條第2項、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或第7款規定所為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