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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

【未成年人要不要受行政罰的處罰】(012)


案例:
      放暑假囉!12歲的小明跟同學相約去公園打籃球,喝完大杯紅茶拿鐵順手就把空杯子丟在籃球場,被公園附近住戶檢舉,環保機關是否能對小明處罰?

答: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嚴禁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第3款之規定,應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是行政罰法的立法者認為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且辨別是非的能力也不足,應以教導的方式督促他改善。小明只有12歲,他亂丟廢棄空杯之行為雖然已經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及第50條第3款的處罰構成要件,但依照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規定,因為小明不具有行政罰法上之責任能力,所以不加以處罰。請各位大朋友、小朋友們注意,在公共場所不能亂丟垃圾,是為了共同維護公共場所環境的整潔,並且體諒清潔人員的辛勞。下次到公園打籃球,記得喝完的飲料順手帶去垃圾桶丟棄!(105年7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