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故事-司法院釋字-第625號-地價稅-地籍重測-界址重疊-稅捐稽徵法第28條-實質課稅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故事-司法院釋字-第625號-地價稅-地籍重測-界址重疊-稅捐稽徵法第28條-實質課稅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2年4月1日 星期五

【土地因重測面積減少,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納的地價稅嗎?】(298)

 

案例:

阿土伯在99年買了一塊500坪的土地,想要退休後蓋房子自住。後來103年時因地籍重測,與鄰地有界址重疊問題,以致於重測後面積減少100坪。阿土伯面對土地面積減少了100坪,已經很傷心,對於99年至102年平白多繳了100坪的地價稅總共5萬元,也很不服氣。他可以申請退還該多繳的地價稅嗎?

 

答:

阿土伯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地價稅喔!

 

因為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在實施重測時發現與鄰地有界址重疊的情形而經重測後面積減少,就是表示依重測前的土地登記標示面積為計算基礎而核列歸戶冊的地價總額並不正確,導致土地所有權人因而負擔更多稅負。基於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屬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規定的「因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可以依該條規定,申請退還多繳納的地價稅,已經司法院釋字第625號解釋明確。

 

而財政部6889日台財稅第35521號函以及69510日台財稅第33756號函,就地籍重測時發現與鄰地有界址重疊,重測後面積減少,認為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部分的規定,也於司法院釋字第625號解釋後不再援用。

 

但是要注意的是,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退稅請求權,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後段規定10年的請求期限的限制,如果過了期限才申請,就會不准許。所以阿土伯要記得在期限內申請,才不會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1099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