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大豆豆任職私立椰滷大學,其升等教授案經椰滷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未通過升等之決議,大豆豆認為該決議已嚴重損及其升等教授之重大權益,提起訴願遭駁回,請問大豆豆可不可以向椰滷大學提起行政訴訟?
答:
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係屬法律授權範圍內為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為各該大學、院、校所為之行政處分。因此,大豆豆對椰滷大學教評會關於升等教授之評審,可向椰滷大學提起行政訴訟。
應注意的是,大豆豆雖可提起行政爭訟,但並不是代表一定會獲得勝訴判決,因為行政法院對於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這類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基於尊重學者專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尊重其判斷,僅於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才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之情形包括:①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②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③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④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⑤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⑥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⑦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⑧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參照)。(106年10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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