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林擁有一筆臺中市特定區計畫內的農業區土地B地,其旁邊有一筆特定區計畫內的公共設施用地A地。臺中市政府計畫新設一座運動公園,於是向內政部申請核准徵收A地。沒有想到,小林事後收到臺中市政府通知他所有的B地也經內政部核准徵收,小林頓時才發現他名下的B地也被臺中市政府一併申請徵收。小林認為B地是農業區用地,並不是公共設施用地,應不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質疑該徵收的合法性。請問:本案例的徵收合法嗎?是否已經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答:
本案例的徵收已違反相關程序,對人民的財產權造成侵害,應不合法。首先,依照都市計畫法第1條規定可知,都市計畫的目的是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各級政府所為土地之使用或徵收,自應符合已確定之都市計畫,並遵照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以實現都市計畫之目的。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2條前段規定,都市計畫目的在管制土地使用分區及藉由計畫引導建設發展,對土地使用一經合理規劃而公告確定,各級政府在徵收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時,應就是不是事業所必要及有無妨礙需用土地的都市計畫詳加審查。
本案中,B地既然是農業用地,自應作為農業使用,方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要求(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倘若政府想要徵收B地一併與A地開發成運動公園,自應先將B地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程序,將B地變更成公共設施用地後,才能作為公共設施使用。否則,沒有變更都市計畫就直接徵收私人的農業用地,並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條及第52條的目的及要求,已妨礙原先當地需用土地的都市計畫(農業使用)。
所以,本案小林的質疑是有道理的,內政部的核准徵收及臺中市政府的徵收行為是有瑕疵的,小林可以針對內政部的核准徵收處分提起訴願,以及後續的行政訴訟救濟,附帶說明之(司法院釋字第513號解釋參照,89.09.29公布,110年1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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