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新的父親3年前死亡,因蠟筆工廠忙碌,沒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依查到的資料核定,寄發通知書及稅單,小新也直接繳清稅款。但今年中發現國稅局當時把父親生前未償的債務500萬元,錯誤認定是父親的債權,計入遺產總額內而多繳稅,請問小新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遺產稅嗎?
答:
是可以申請退稅的喔!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不管是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是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多繳稅金,只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都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稅額。
所謂「適用法令錯誤」,從文字上的意思來看是適用到不對的法規條款,導致多繳稅金的情形。本案例把生前未償的債務,錯誤看成遺留的債權,應該屬於哪種錯誤?參考修正後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稅捐稽徵機關依照所認定的事實,適用法令作成課稅處分,認定事實必須要正確,法令的適用才可能正確,如果事實認定錯誤,法令適用自然也必定錯誤。所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適用法令錯誤」,是包含因為事實認定錯誤所致適用法令錯誤的情形。
所以,國稅局把小新父親生前未償的債務500萬元,錯誤認定是遺留的債權,計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是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稅額。
(109年9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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