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寶利答B」飲料的生產商寶利答公司,所用的瓶子是A廠商生產的,本來是由A廠商負責回收瓶子,後來環保署以一紙公告要求飲料生產商要負責回收瓶子,並要求寶利答公司要補繳回收清除處理費新臺幣3億多元。寶利答公司很不服氣,請問環保署這樣做有理嗎?
答:
回收清除處理費是國家對人民所課徵之金錢負擔,所以原則上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課徵目的、對象、費率、用途,應以法律規定。但是如果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而且授權符合具體明確的要求,同樣為憲法所允許(司法院釋字第593號解釋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即規定可由環保署公告應負回收責任的業者範圍,會這樣處理的原因是立法者考量其所追求的政策目標、不同材質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回收的技術及成本等各項因素,涉及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
環保署之所以決定就飲料產品,公告以飲料產品生產商,而不是瓶子的製造業者A廠商為責任業者,是因為考量此類商品所使用的瓶子通常都是飲料產品生產商所訂製,而且瓶子的種類、材質、大小、形式等,通常也都是由飲料產品生產商依其需求而決定。除此之外,瓶子是由飲料產品生產商裝填飲料後,才供給消費者食用或使用,而該瓶子則往往成為應回收廢棄物。基此認為:飲料產品生產商實際上才是該等容器成為應回收廢棄物的關鍵業者及主要肇因者,而且與該等容器商品的消費者較為貼近;另外衡量對飲料產品生產商課徵此等回收清除處理費,對整體產業之衝擊較小。 (109年2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