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祭祀公業王有財為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他的管理章程規定「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他的派下員王阿發死亡後,繼承人王小娟因此不能繼承派下權,享有領取該祭祀公業權益分配金的權利。王小娟覺得遭受歧視,主張「女子無宗祠繼承權」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侵害女子的財產權。王小娟說的有沒有道理呢?
答:
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雖因祭祀公業王有財管理章程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以男系子孫為派下員,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實質上形成差別待遇。但是此規定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目的在於維護法秩序的安定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加上祭祀公業王有財管理章程是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的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14條保障結社自由、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以尊重,所以實質上雖然形成差別待遇,但是並非恣意,不能認為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的財產權。另外,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女子是可以成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的。 (108年10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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