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武大俠某日行經位於高雄市鹽埕區的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七賢營業所及倉庫(下稱七賢營業所),深深被該建築物外觀的古色古香所吸引,乃向高雄市政府提報登錄為「文化景觀」。隨後,經過高雄市文資審議委員會(簡稱)的討論,就決定將七賢營業所改登錄為「歷史建築」。然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登入為「歷史建築」的經過,都沒有請專家學者到現場勘查,認為政府草率行事,這樣的程序應該不合法。請問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張有沒有道理呢?
答:
有道理。本案情況,高雄市政府並沒有針對七賢營業所進行「現場勘查」,就將該建築登錄為歷史建築,並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本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張是有道理的。
「歷史建築」是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的文化、藝術價值,應要保存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而「登錄為歷史建築」這個行為應為公權力的行使,程序上應該要嚴謹,才能避免人民的財產權受到公權力的侵害。
本案中,高雄市政府如果認定七賢營業所為具有文化藝術價值,應該要遵守「登錄為歷史建築」的程序要求,依照行為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第2項授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高雄市政府要先進行「現場勘查」,才能由委員們進行討論後做出決定。換句話說,應該要先由專家學者們到現場就「建築物的本體」進行觀察跟分析,將蒐集的資料提供給委員們進行討論,這樣的程序,才是符合「登錄為歷史建築」應該要有的程序要求。
可是呢,本案中高雄市政府未經上開法定程序,就決定將七賢營業所登錄為「歷史建築」,就不符合上面所說的「正當行政程序」,的確是有違法的情況。所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張是有道理的。(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85號判決參照,109年8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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