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江的爸爸是一位大地主,在生前2年即民國96年贈與小江一塊土地,並未申報贈與稅,後來被國稅局查獲後,以小江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贈與稅200萬元,小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因超過期限未繳納稅款之半數而被國稅局加徵滯納金18萬元,並就滯納金加徵滯納利息3,600元。國稅局的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是否合法?
答:
國稅局加徵滯納金的部分合法,但對於加徵滯納利息的部分,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規定。依106年2月24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督促人民在法定期間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並未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亦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就應納稅額、滯納金均加徵利息,雖然就應納稅額加徵利息的部分與憲法財產權的保障尚未牴觸,但就滯納金加徵利息,則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比例原則,違反憲法財產權的保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106年10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