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董是亞大公司的負責人,為了業務需要,想購買一筆農業用地,但是沒有自耕農身分,不知道可不可以購買農地?聽說找具有農民身分的人借名登記,還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真的是這樣嗎?
答:
早期很多私人企業或個人會借用具有自耕能力的農民身分持有農地,是因為土地法第30條原規定(已於89年1月26日刪除),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否則所有權移轉無效所致;而且依89年1月26日修正前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租稅誘因。
但常被國稅局查到這種利用農民名義購買農地,規避土地增值稅課徵的案件,所以財政部針對這種脫法行為,依實質課稅的精神,以82年10月7日台財稅字第821498791號函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如經查明係第三者利用農民名義購買,應按該宗土地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額補稅。」,此函釋經司法院在96年11月30日以釋字第635號解釋認定合憲,沒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後來89年1月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取得農地就沒有農民身分的限制,農地流通性與一般土地已無差異,所有權移轉所獲得的土地漲價利益,已經沒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必要,所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在89年1月26日修正,於第1項修正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自行耕作之農民」修正為「自然人」,並刪除「繼續耕作」,「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正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簡單來說,現行法對於承受私有農地的人,沒有身分限制,只有移轉給自然人而做農業使用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已經刪除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了。(109年6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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