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廣的父親有一筆土地,作道路供公眾通行甚久,已成為既成巷道,既然無法圍起來使用,他可以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請求市政府辦理徵收嗎?
答:
土地要成為既成巷道,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所示,必須符合「自久遠年代起即開始通行,未曾中斷」、「土地所有權人於供公眾通行之初,無阻止情事」與「該土地係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等三要件。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認為私人土地形成既成道路,而成公用地役關係,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惟目前實務上之見解認為此號解釋理由書已明示國家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而非謂國家應依「本解釋」辦理徵收給予補償,故此號解釋並無賦予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國家為土地徵收之權利,因此,小廣的父親無法依據此號解釋請求政府徵收其土地。(109年10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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