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茂公司因為施工工程中發生損壞鄰房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註記列管,後來阿茂公司依「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第9點規定,提存賠償金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向工務局申請撤銷列管,卻遭工務局發函文拒絕。該函文因為不生法律效果而不是行政處分,所以如果不服,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的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然而阿茂公司卻依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請求工務局核准阿茂公司申請的撤銷列管外,並依同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函文。此時行政法院應該如何處理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
答:
我國行政訴訟有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等不同類型,而訴訟種類的選擇,關係到人民能不能在一次訴訟中達到請求法院保護人民權利的目的。然而,有時縱使是受有法律專業訓練的人也未必能選擇正確的訴訟類型,那如果發生選擇訴訟種類錯誤時,該怎麼辦呢?別擔心!此時,審判長應該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向當事人闡明,以保護及輔助當事人,並避免當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識而敗訴。
由於小故事中所述的工務局註記列管,只是行政主管機關在管制卡上註記受損的鄰房遭受建築施工方施工損害的事實,屬於行政部門在內部作業簿冊上的記載。而法律並沒有規定此種記載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該註記既然沒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處分。阿茂公司如果對該記載不服,就應該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然而阿茂公司卻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課予義務訴訟及第4條的撤銷訴訟,發生了選擇訴訟類型發生錯誤的情形。此時審判長會行使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的闡明權對阿茂公司加以闡明,使阿茂公司轉換提起正確的一般給付訴訟喔!(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83號判決參照,109年9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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