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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 星期五

【照顧失能家人,你應該減稅!】(278)


 

案例:

金吃力是一般的受薪階級,無奈老母失智生活無法自理。但金吃力上有老下有小,背負了家庭的主要開支,老母除了長期照護需要醫藥費外,金吃力到底要自己顧、請人顧還是要將失智的老母送到長照機構呢?請問金吃力在申報108年綜合所得稅時,要用哪種照護方式,才能將老母的照護費用從扣除額中獲得減免,以減輕繳納綜合所得稅的負擔呢?

 

答:

依司法院釋字第701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中列舉扣除額「醫藥費」的規定,就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如果僅限支付給依法立案的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等的醫藥費,才可以列舉扣除,而支付給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療費用,卻無法扣除,影響受長期照護者的生存權,也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因此財政部於10111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函釋,揭示受長期照護者給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也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醫藥費。

 

但是受長期照護者除了醫藥費需要大筆銀彈外、還有後續的看護費、照顧費需要負擔呢!足感心的大法官於釋字第701號解釋大法官所提之意見書中多有表示應增訂「需長期照護者照護費特別扣除額」。立法院也體察民意在1087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11日起符合資格者皆適用,以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

 

金吃力免煩惱,只要是老母在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都可以檢附收據列舉扣除,而且不論是自己顧、請人顧,還是要將失智的老母送到長照機構,都可以於108年綜合所得稅中定額扣除12萬元喔!(1097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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