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大嬸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為銷售部門的吸塵器買賣,另設有投資部門兼營投資業務,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下稱被投資公司)股票。101年度全年總共賣出吸塵器4,200萬元(內含銷項稅額200萬元),支出的營業費用大部分專供銷售部門使用,其中只有購買專供投資部門使用的電腦設備315萬元(內含進項稅額15萬元),另銷售部門和投資部門共用同一棟辦公大樓,支付給清潔公司的清潔費105萬元(內含進項稅額5萬元),而當年度取自被投資公司發放的股利收入1,000萬元。國稅局查獲大嬸公司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營業稅時,漏未將當年度取自被投資公司發放的股利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應納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乃補徵營業稅,並按漏稅額處罰。大嬸公司主張補稅並處罰鍰是違法的,因為股利收入不是銷售行為,依規定不用申報銷售額,大嬸公司說法對嗎?
答:
依照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為課徵對象,股利收入確實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我們常聽到的加值型營業稅,是按照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註1)扣減進項稅額(註2)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且營業稅銷項稅額得以進項稅額扣減的情形,是以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屬於應稅的項目為限,如果是專門經營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他因營業取得的進項稅額就不可以申請扣減退還。又營業人經營應稅同時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其他規定,而有部分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情形,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具體明確授權財政部訂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計算辦法),作為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以計算調整稅額的依據。
85年2月16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397號解釋指出,75年間發布的計算辦法是就課徵稅捐所為的授權規定,沒有超過授權之目的及範圍。財政部77年7月2日台財稅字第761153919號函釋(已被財政部78年台財稅字第780651695號函內容涵蓋,無須重複保留而廢止),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應該在年度結束時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列入免稅銷售額,依照計算辦法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這只是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如何適用計算辦法調整依法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不是認為股利收入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對股利收入增加銷項稅額課徵營業稅,符合營業稅法的意旨。假如准許股利收入免列入計算依法不得扣抵比例,那麼與股利收入有關的各項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將併作為應課徵營業稅的進項稅額全數扣抵,這將使與股利收入相關的進項費用全數被抵掉,導致該營業人少繳營業稅,顯然有失公平。
大嬸公司101年度銷項稅額依然是200萬元,1,000萬的股利收入沒有增加銷項稅額,但必須在最後一期(11-12月)營業稅申報時,將1,000萬元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比例為1/5【即1000/(1000+4000)】,就銷售部門和投資部門共同使用清潔費的進項稅額5萬元乘以不得扣抵比例1/5,算得不得扣抵清潔費進項稅額1萬元,而專供投資部門使用的電腦設備進項稅額15萬元當然全額不可以扣抵,合計16萬元的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的。所以大嬸公司的主張是有誤的喔。(109年3月編寫)
註1: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收取款項內含的營業稅額。
註2: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支付款項內含的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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