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小庭因為闖紅燈違規行為被交通員警當場舉發,後來臺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立裁決書郵寄到陳小庭的住所地,但是沒有人接收,所以在109年3月18日用寄存送達方式寄存在陳小庭住所地附近的郵局。陳小庭多日後前往郵局領收,想要提起行政訴訟,但不知這份裁決書什麼時候發生送達效力?
答:
交通事件裁決書屬於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決書的寄存送達從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之日起就發生效力了。
各類行政行為,應該以文書讓人民知悉者,均必須依有關送達規定為之,以保障人民受合法通知的權利,以利人民決定是否要做必要的救濟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可知,寄存送達是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同法第72條及第73條規定參照)均無法完成送達時的輔助、替代手段,該條規定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就發生送達效力。對這樣的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就整體來看,其程序規範尚屬正當,沒有違背憲法規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把行政文書與司法文書的寄存送達效力起算日混淆了!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有關司法文書寄存送達的規定,是從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不可不慎喔!。
所以,本件交通事件裁決書從109年3月18日就發生送達效力,陳小庭如果要提起行政救濟,要注意起訴期間有無逾期喔!(109年12月編寫)
相關法規: